秋,公伐邾。
○正义曰:桓公是周公黑肩,事见桓十八年传也。幽王娶申女为后,生大宜臼。后得褒姒,嬖之,生
伯服。废申后,逐大
。以褒姒为后,伯服为大
。宜臼奔申申。侯乃与犬戎共攻幽王,杀幽王于骊山之下。于是诸侯乃与申侯共立宜臼,是为平王。以西都
戎,晋文侯、郑武公夹辅平王,东迁洛邑。《
诗》、《尚书》、《国语》、《史记》皆略有其事。
[疏]注“戎鸣”至“西南”
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诸聘皆使卿执玉帛以相存问,例在襄九年。
[疏]注“诸聘”至“九年”
齐侯使夷仲年来聘,结艾之盟也。艾盟在六年。
秋,宋及郑平。七月庚申,盟于宿。公伐邾,为宋讨也。公拒宋而更与郑平,以郑为援。今郑复与宋盟,故惧而伐邾,
以求宋,故曰为宋讨。○为宋,于伪反,注“为宋”同。援,于眷反。复,扶又反。
[疏]注“周桓”至“焉依”
○正义曰:《谱》云:“滕,姬姓,文王错叔绣之后。武王封之,居滕,今沛郡公丘县是也。自叔绣至宣公十七世,乃见《
秋》。隐公以下,《
秋》后六世,而齐灭之。”《世本》云:“齐景公亡滕。”案齐景之卒在滕、隐之前,《世本》言隐公之后仍有六世为君,而云“齐景亡滕”为谬何甚!服虔昭四年注亦云:“齐景亡滕”是不考校而谬言之。《地理志》云:“沛郡公丘县,故滕国也,周文王
错叔绣所封,三十一世为齐所灭。”
【经】七年,,王三月,叔姬归于纪。(无传。叔姬,伯姬之娣也。至是归者,待年于父母国,不与嫡俱行,故书。○嫡,本又作適,同,丁历反。)
○正义曰:诸侯者,公侯伯男五等之总号。侯训君也。五等之主虽爵命小异,而俱是国君,故总称诸侯也。诸发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丘明采合旧语,以发明史例。虽意是旧典,而辞
丘明,非全写旧语。同盟称名,薨则赴以名,是周公之旧典。其告终称嗣以下,乃是解释“赴”意,非旧语也。僖二十三年又发例曰:“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直言赴名是礼,不言继好是礼。“继好息民”是礼之大意,非礼之实,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彼云“礼也”此云“谓之礼经”其事一也。言谓此赴名为礼之常法。丘明之意,言周公谓之然也。“谓之礼经”虽指此一事,诸发凡者莫不尽然。以此为例之初,故特言之。
○正义曰:女嫁于他国,皆有侄、娣与適俱行,则所尊在適,书適,不书侄、娣。叔姬,待年之女,年满特行,故书其归。鲁女嫁于他国之卿,皆书之。夫人之娣尊,与卿同其书,固是常例。贾云:“书之者,剌纪贵叔姬。”传无其事,是妄说也。
○注“此言”至“放此”
[疏]“滕侯卒”
夏,城中丘。书,不时也。
【传】七年,,滕侯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告终、嗣也,以继好息民,(告亡者之终,称嗣位之主嗣位之主。当奉而不忘,故曰:继好。好同则和亲,故曰息民。○好,呼报反,注同。)谓之礼经。(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礼经也。十一年不告之例,又曰不书于策。明礼经皆当书于策。仲尼脩《
秋》,皆承策为经。丘明之传博采众记,故始开凡例,特显此二句。他皆放此。)
夏,城中丘。城例在庄二十九年。中丘在琅邪临沂县东北。○琅音郎。沂,鱼依反。
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凡伯弗宾。朝而发币于公卿,如今计献诣公府卿寺。
[疏]注“朝而”至“卿寺”正义曰:朝于天,献国之所有,亦发陈财币于公卿之府寺。如今者,如晋时诸州年终遣会计之吏献
于天
,因令以
诣公府卿寺。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凡伯,周卿士。凡,国;伯,爵也。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共音恭。凡,字本作汎,音凡。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戎鸣锺鼓以伐天之使,见夷狄
虣。不书凡伯败者,单使无众,非战陈也。但言以归,非执也。楚丘,卫地,在济
城武县西南。○使,所吏反,下同。见,贤遍反。虣,蒲报反。陈,直觐反。
善郑以劝来者,犹惧不蔇,蔇,至也。○蔇,其反。况不礼焉?郑不来矣!”为桓五年诸侯从王伐郑传。
雍县东北有周城。幽王为犬戎所杀,平王东徙,晋文侯、郑武公左右王室,故曰晋、郑焉依。○焉依,如字;或于虔反,非。雍,于用反。左音佐,右音祐,又并如字。
○正义曰:传例“有锺鼓曰伐”此既言“伐”知其鸣锺鼓也。杜意言“以归”者,以彼随己而已,非囚执之辞,故云“但言以归,非执也”杜必知“以归非执”者,《穀梁传》云:“以归,犹愈乎执也。”又昭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若“以归”是“执”何须别起“执”文。明直言“以归”者非“执”也。至如定四年“以沈嘉归”经云“杀之”;哀七年“以邾
益来”传云“囚诸负瑕”既有“囚”、“杀”之文,容或是“执”若直言“以归”无“囚”、“杀”之事者,则非执者也。《
秋》有文同事异,此即其类也。刘君引沈
、邾
云“以归者皆执”以规杜氏,非其义也。
[疏]“凡诸”至“礼经”
滕侯卒。传例曰:“不书名,未同盟也。”滕国在沛国公丘县东南。○沛音贝。
[疏]注“叔姬”至“故书”
○正义曰:凡例是周公所制,其来亦无所。以传言“谓之礼经”则是“先圣谓之”非丘明自谓之也。史之书策,必有旧法。一代大典,周公所制,故知凡例亦是周公所制。此言凡例则云“谓之礼经”不言凡例则云“不书于策”以此明所谓“礼经”皆当书策。从传之首至此,始开凡例,故特显此二句。二句者“谓之礼经”是一句,与“不书于策”为二句也。然则九年“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不以为始,而远取十一年,云“始开凡例”者,以九年唯记当国雨雪之事,史策旧文,非是赴告国家大事之例。
○正义曰:《聘礼》:“使者执圭以致命,束帛加璧以致享。”郑玄云:“享,献也。既聘又献,所以厚恩惠也。”是执玉帛以相存问也。《玉人职》云:“瑑圭璋璧琮,八寸,以覜聘。”注云八寸者,据上公之臣。案聘礼:圭以聘君,璋以聘夫人。既行聘之后,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又郑玄注《小行人》云“使卿大夫覜聘,降其君瑞一等。”则侯伯之臣圭璋璧琮皆六寸,男之臣皆四寸。又《小行人》云:“圭以
,璋以
,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郑玄注云:二王之后享天
圭以
,享后璋以
。其馀诸侯享天
璧以帛,享后琮以锦,
男享大国之君琥以绣,享大国夫人璜以黼。是玉帛之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