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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庄十一年尽二十二年(5/10)

说文》云:“刖,绝也。”则剕、刖是断绝之名、斩足之罪,故云断足曰刖。

公父定叔出奔卫。共叔段之孙。定,谥也。○父音甫。王音如字。共音恭。三年而复之,曰:“不可使共叔无后于郑。”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数焉。”数满于十。

[疏]注“满于十”

○正义曰:《易·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至十而止,是数满于十也。闵元年传曰:“万,盈数也。”数至十则小盈,至万则大盈。传具载定叔事者,服虔云:“定叔之祖共叔段有伐君之罪,宜世不长,而云不可使共叔无后于郑,言其刑之偏颇。郑厉公以孽篡適,同恶相恤,故党于共叔,欲令其后不绝,传所以恶厉公也。”

君子谓“强鉏不能卫其足”言其不能早辟害。

冬“同盟于幽”郑成也。

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曲沃武公遂并晋国,僖王因就命为晋侯。小国,故一军。○并,如字;王,必政反。

[疏]注“曲沃”至“一军”

○正义曰:桓八年传称曲沃武灭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至是乃并之也。《晋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晋侯缗,灭之,尽以是宝器赂献于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为晋君,列为诸侯,于是尽并晋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巳即位二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灭晋,凡六十七岁,而卒代晋为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大,以初并晋国,故以小国之礼命之。

初,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夷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诡,九委反。采,七代反,后放此。蒍国请而免之。蒍国,周大夫。○蒍,于委反。既而弗报,诡诸不报施于蒍国。○施,始豉反。故子国作乱,谓晋人曰:“与我伐夷而取其地。”使晋取夷地,遂以晋师伐夷,杀夷诡诸。周公忌父出奔虢。周公忌父,王卿士,辟子国之难。○难,乃旦反。惠王立而复之。鲁桓十五年,经书“桓王崩”鲁庄三年,经书“葬桓王”自此以来,周有庄王,又有僖王,崩、葬皆不见于经传。王室微弱,不能复自通于诸侯,故传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见惠王。惠王立在此年之末。○不见,贤遍反,下同。复自,扶又反。

[疏]注“鲁桓”至“之末”

○正义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庄王元年当鲁桓十六年,即位十五年而崩。僖王元年当鲁庄十三年,即位五年而崩。惠王元年当鲁庄十八年,即位在十八年,而此年传说惠王之立者,杜云“传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见惠王,立在此年之末”是杜以周公忌父此年出奔,至惠王立而得复,与《史记》不违。

【经】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齐桓始霸,郑既伐宋,又不朝齐。詹为郑执政大臣,诣齐见执,不称行人,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诸执大夫,皆称人以执之,大夫贱故。○詹,之廉反。始伯,音霸,又如字,本又作霸。)

[疏]十七年注“齐桓”至“贱故”

○正义曰:僖七年传曰“郑有叔詹、堵叔、师叔”先言詹,是詹最贵也。且传称郑不朝也,以君不朝而詹被执,明詹是执政大臣,为不道君使朝,故执之也。若詹不至齐,则无由被执。知是诣齐见执,盖聘齐也。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传曰:“罪不在行人也。”无罪乃称行人,知不称行人,罪之也。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霄。传曰:“书曰‘行人’,言使人也。”言使人者,言非使人之罪也。书曰者,是仲尼新意,故指以为例也。执诸侯,有称人称侯之异;执大夫者,悉皆称人以执之,为大夫贱故也。刘炫以此注云“诣齐见执”《释例》曰“詹本非出使”谓二者自相矛盾。今知非者,齐以郑不朝而责于郑,郑令詹请齐谢罪,齐人执之,故《释例》云元非出聘之使。《集解》云“诣齐被执”二文虽异,事实同耳。刘炫不寻此意,乃为规过,非也。

夏,齐人歼于遂。歼,尽也。齐人戍遂,玩而无备,遂人讨而尽杀之,故时史因以自尽为文。○歼,子廉反。玩,五乱反。而尽,津忍反。

[疏]注“歼尽”至“为文”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舍人曰:“歼,众之尽也。”时史恶其轻敌,而以自尽为文,罪齐戍也。《释例》曰:“齐人歼于遂,郑弃其师,亦时史即事以安文,或从赴辞,故传亦不显明义例也。”

秋,郑詹自齐逃来。无传。詹不能伏节守死以解国患,而遁逃苟免,书逃以贱之。○遁,徒逊反。

[疏]注“詹不”至“贱之”

○正义曰:伏节守死以解国患,当如昭元年叔孙豹之居位待罪也。逃,若匹夫逃窜,故云“书逃以贱之”郑詹自齐逃来,过鲁而后归郑,故书之。

冬,多麋。无传。麋多则害五稼,故以灾书。○麋,亡悲反。

[疏]注“麋多”至“灾书”

○正义曰:麋是泽兽,鲁所常有,是年暴多,多则害五稼,故言多,以灾书也。

【传】“十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郑不朝也。

夏,遂因氏、颌氏、工娄氏、须遂氏飨齐戍,醉而杀之,齐人歼焉。飨,酒食也。四族,遂之彊宗。齐灭遂,戍之,在十三年。○颌,乌纳反。又苦答反。娄,力侯反。飨,本作享。

【经】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无传。不书日,官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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