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书以示过。○捷,在妾反。遗,唯季反,传同。俘音孚。
[疏]三十一年注“传例”至“示过”
○正义曰:捷,胜也。战胜而有获,献其获,故以捷为获也。《释例》曰:“归者,遗也。献者,自下奉上之称。遗者,敌体相与之辞。传曰:‘诸侯不相遗俘。’齐侯、楚人失辞称献,失礼遗俘,故因其来辞,见自卑也,以其大卑,故书以示过。”此经言献捷,传言遗俘,则是献捷,献囚俘也。襄八年邢丘之会,传称“郑伯献捷于会”又曰“获司马燮,献于邢丘”是献俘谓之捷也。襄二十五年郑公孙舍之帅师入陈,传称“司空致地,司徒致民”是不以俘囚归也,亦云“子产献捷于晋”然则无囚而献其功,空有器物亦称捷也。
秋,筑台于秦。无传,东平范县西北有秦亭。
冬,不雨。无传。不书旱,不为灾,例在僖三年。
【传】三十一年,夏,六月“齐侯来献戎捷”非礼也。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以警惧夷狄。○警音景。惧,戒惧也。)中国则否。诸侯不相遗俘。(虽夷狄俘,犹不以相遗。)
【经】三十有二年,春,城小穀。(小穀,齐邑,济地穀城县城中有管仲井。大都以名通者,则不系国。)
[疏]三十二年注“小穀”至“系国”
○正义曰:传称“为管仲”知是齐邑,管仲所食采邑也。吴灭州来,晋灭下阳,如此之类,皆不系国,知大都以名通者,则不系国也。华亥、向宁人于宋南里以叛,南里非大都,不得以名通,故系之宋耳。贾逵云:“不系齐者,世其禄。”然则彼不系者,岂皆世其禄乎?
夏,宋公、齐侯遇于梁丘。齐善宋之请见,故进其班。梁丘,在高平昌邑县西南。
秋,七月,癸已,公子牙卒。牙,庆父同母弟僖叔也。饮酖而死,不以罪告,故得书卒。书日者,公有疾,不责公不与小敛。○酖音鸩,本亦作鸩。与音预。敛,力艳反。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路寝,正寝也。公薨皆书其所,详凶变。
[疏]注“路寝”至“凶变”
○正义曰:《公羊传》曰:“路寝者何?正寝也。”《丧大记》曰:“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寝。”郑玄云:“言死必于正处也。”是薨于路寝,得其正也。言详凶变者,《释例》云:“详内事,谨凶变。”
冬,十月,已末,子般卒。子般,庄公大子。先君未葬,故不称爵。不书杀,讳之也。○般音班。杀音试,一音如字,下同。
[疏]注“子般”至“讳之也”
○正义曰:传称“公疾,问后于叔牙”若已有大子,则不应须问。当问之时,似未有大子也。季友以死奉般,酖杀叔牙,盖于尔时始命为大子。公薨而般立,知其为大子也。子恶之死也,直书子卒,不书名。此子般及子野皆书名者,《释例》曰:“公子恶,鲁之正適嗣位,免丧则鲁君也。襄仲倚齐而弑之,国以为讳,故不称君,若言君之子也。及子般、子野,或见杀,或不胜丧,言罪则不足成贬,为孝而灭性,故直略而书卒也。”又曰:“未成君而卒,若君未葬,则嗣子书名,在丧之礼也。既葬,则嗣君谅闇,群臣复吉,免丧,则成君也。文公既葬,襄仲杀恶及视,书曰‘子卒’,与未成君同文,所以为讳也。”如杜此言,未葬之前,生则直称为子,死则书曰“子某卒”犹外诸侯生称其爵,死书其名,以为礼之常也。既葬,则嗣子成君,以理而卒,当称“公薨”全成君也。子恶父既葬,鲁人讳其弑,不得称君。其实已葬,不得从子般、子野未葬之例,故书“子卒而不称名,以示似未成君,其实已成为君,上不得同闵公,下不得同般、野,故直书为子,系之于父,若言君之子也。《公羊》以为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据子般、子野卒,似欲当然。但《左氏》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即发例曰:“凡在丧,公侯曰子。”是未葬称子,传之明文,不得如《公羊》说也。
公子庆父如齐,无传,庆父既杀子般,季友出奔,国人不与,故惧而適齐,欲以求援。时无君,假赴告之礼而行。○狄伐邢。无传。邢国在广平襄国县。
[疏]“狄伐邢”注“无传”
○正义曰:明年有传,而言无者,明年自为管仲之言发端耳,非说此年伐邢之事,故言“无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