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文十”至“受赂”
○正义曰:案彼传,胥甲与赵穿同罪,放胥甲而舍赵穿者,于时赵盾为政,穿见晋君之婿,或本罪轻于胥甲,故得无咎。
[疏]注“诸侯”至“释之”
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遂不言公,替其尊称,所以成小君之尊也。公
,当时之
号,非族也,故传不言舍族。《释例》论之备矣。○称,尺证反。舍音舍。
晋人讨不用命者,放胥甲父于卫,胥甲,下军佐,文十二年战河曲,不肯薄秦于险。
○正义曰:氏者,位尊乃赐,是臣之号。
名氏,所以尊君命,言君命重,故贵臣行;行人贵,则君命尊也。诸侯之卿,
称名氏者,若宋华元、卫元咺之类是也。如鲁卿公孙敖丧归尚称氏,明生归亦然。其归父意,如叔孙婼不称氏者,名有所为,与常例不同也。会盟征伐
名氏者,皆是尊君命也。传独于此发者,为其与还文不同,故于此释之。《释例》曰:“昏礼虽奉时君之命,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故公
翚逆女,传曰‘脩先君之好’;公
遂逆女,传称曰‘尊君命’,互发其义也。”
会于平州,以定公位。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复,扶又反。
[疏]注“遂不”至“备矣”正义曰:公亦是
号,其事与族相似。鲁臣有罪,则贬去其族,族去则非卿。今遂与夫人俱至,
无两大,人不并尊。若从夫人者尊。则夫人卑矣故替其尊,称令从夫人者,卑则夫人尊矣。《释例》曰:“往必称族,以示其重,还虽在涂,必舍族以替之,所以成小君之尊,是其义也。”成十四年“叔孙侨如逆女”及以夫人至,其文与此正同。彼传云:“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此传不言称族、舍族者,《释例》曰:“传云:‘公
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叔孙侨如逆女,则往曰称族,还曰舍族。然则公
、公孙,系公之常言,非族也。”是言公
非族,故与彼异文。公
虽则非族,称、舍亦与族同。故其言尊君命、尊夫人与彼亦不异也。所以异者,族必君赐乃称之,公
、公孙系公之常言,不须待赐乃称之耳。
共伐郑。棐林,郑地。明晋始至郑,不得与楚相遇,故竟无战事。言救陈、宋者,皆是致其意耳!
六月,齐人取济西之田,为立公故,以赂齐也。济西,故曹地。僖三十一年晋文以分鲁。○为,于伪反。
○正义曰:晋本兴师为救陈、宋,但楚师巳去,故四国之君往会晋师,与共伐郑。言于棐林者,行会礼,然后伐。桓十五年“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亦行会礼,乃伐,与此同也。晋师赵盾为将,不言会赵盾而言晋师者,取于兵会,非好会。言所会,会其兵,非会其人,故称师。案定八年“公会晋师于瓦”注云“卿不书,礼不敌公”知此非为赵盾不敌公侯、称师者,沈氏云:此会有宋公、陈侯等,犹成二年会于蜀,有蔡、许之君,故知此非为赵盾不得敌诸侯,但取于兵会,彼会于瓦唯有公,故知与此异耳。
○正义曰:秋之世,王政不行,诸侯自相推
,废立不由天
。篡弑而立,则邻国讨之,若与之会,则序之于列,成其为君。诸侯既巳为会,则臣
不得复讨。若其杀之,则与弑君罪同。宣公杀
恶而取国,常畏鲁人讨已,心不自安,纳赂请会。故既与齐会,而公位乃定。成十五年戚之会,讨曹成公,成公得列于会。后曹人请于晋曰:“先君无乃有罪乎?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则位定也。
而立胥克。克,甲之。先辛奔齐。辛,甲之属大夫。
[疏]注“篡立”至“位定”
晋人、宋人伐郑。
○正义曰:杜以传言“皆取赂而还”必有二事,乃得称皆,故指二扈之盟以充皆义。刘炫云:“案传数晋罪,近发宋弑昭公前扈之盟,文所不及,何当虚指其事?言皆取赂,故谓宋及晋平,取宋赂,为鲁讨齐,取齐赂也。”案此言会诸侯于扈,文承“宋人之弑昭公”下,知非十七年会于扈,既取宋赂,又取齐赂,而称皆,必为十七年、十五年二扈之盟者。案十七年会于扈,寻检经、传全无鲁讨齐之事,岂得违背经、传妄指十七年乎?但宋弑昭公,其罪既大,故先言之;为鲁讨齐,其失小,故后言之。刘炫以
[疏]注“胥甲”至“于险”
宋人之弑昭公也,在文十六年。晋荀林父以诸侯之师伐宋,宋及晋平,宋文公受盟于晋。又会诸侯于扈,将为鲁讨齐,皆取赂而还。文十五年、十七年,二扈之盟,皆受赂。
冬,晋赵穿帅师侵崇。○崇,本亦作崈。
[疏]“晋师”至“林乡”
【传】元年,,王正月,公
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诸侯之卿,
称名氏,所以尊君命也。传于此发者,与还文不同,故释之。)
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棐林,伐郑。晋师救陈、宋,四国君往会之,共伐郑也。不言会赵盾,取于兵会,非好会也。棐林,郑地,荧宛陵县东南有林乡。○棐,芳尾反。好,呼报反。
东门襄仲如齐拜成。谢得会也。
夏,季文如齐,纳赂以请会。宣公篡立,未列于会,故以赂请之。○篡,初患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