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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五成元年至二年(3/10)

宋人、曹人于澶渊”传曰:“公会晋赵武、宋向戊、郑良霄、曹人于澶渊”“赵武不书,尊公也”“于是卫侯会之。”然则时有卫侯,犹贬赵武者,于时卫侯虽往,晋将执之,不得与会,而赵武敌公,故贬之也。彼传又曰:“晋人执甯喜,北宫遗使女齐以先归。卫侯如晋,晋人执之。”于会已执其卿,卫侯如晋,晋即执之,明其不得与会,公无所敌。故赵武敌公,与此异也。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齐在郑下,非卿。传曰:“卿不书,匮盟也。”然则楚卿于是始与中国准。自此以下,楚卿不书,皆贬恶也。○匮,其位反。

[疏]注“齐在”至“恶也”

○正义曰:诸会、盟同地,而间无他事者,例不重序其人。此会、盟序者,前会之时,唯公会楚耳。蔡、许从楚而行,唯应蔡、许在列,秦、宋以下诸国未至,会、盟人别,故别序也。诸征伐会盟,实卿而贬称“人”者,传皆言其名氏;实是大夫而本合称“人”者,则传皆言大夫。此传“郑公子去疾”以上,言其名氏,则皆是卿也。“齐国之大夫”则实是大夫,故齐在郑下,为非卿故也。传曰“卿不书,匮盟也”谓匮盟之故,并贬楚卿,楚卿于是盟上始与中国相准。《释例》曰:“楚之尹臣,最多混错。旧说亦随文强生善恶之状,混渎无已。其不能得辞,则皆言恶蛮夷得志。然当齐桓之盛,而经以屈完敌之。若必有褒贬,非抑楚也。此乃楚之初兴,未闲周之典礼,告命之书,自生同异,犹秦之辟陋,不与中国准,故《春秋》抑秦以存例也。楚之熊绎,始封于楚,辟在荆山荜路蓝缕,以居草莽。及武王熊达,始居江汉之间。然未能自同于列国,故经称‘荆败蔡师’,‘荆人来聘’,从其所居之称而总其君臣。至于鲁僖,始称楚人,而班次在于蔡下。僖二十一年,当楚成王之世,能遂其业,内列于公侯,会于盂,楚之君,爵始与中国列。然其臣名氏犹多参错。至鲁成二年,楚公子婴齐始乃具列。传曰:‘卿不书,匮盟也。’兼为楚臣示例也。自此以上,《春秋》未以入例。自此以下,褒贬之义,可得而论之也。”杜言“兼为楚臣示例”者,解传言“匮盟”之意。传言“卿不书”者,非独言诸侯之卿不书,兼言楚卿亦不书,是“兼为楚卿示例”

【传】二年,春,齐侯伐我北鄙,围龙。(龙,鲁邑。在泰山博县西南。)顷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攻龙门也。○顷音倾。嬖,必计反。魁,苦回反。)龙人囚之。齐侯曰:“勿杀!吾与而盟,无入而封。”(封,竟。○竟音境。)弗听。杀而膊诸城上。(膊,磔也。○膊,普各反。磔,陟百反。)

[疏]注“膊,磔也”

○正义曰:《周礼》:“掌戮掌斩杀贼谍而博之。”郑玄云:“博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方言》云:“膊,曝也”

齐侯亲鼓,士陵城。三日,取龙。遂南侵,及巢丘。取龙、侵巢丘不书,其义未闻。

[疏]注“取龙”至“未闻”

○正义曰:外取内邑,非鲁之罪,无所可讳,而此独不书,故杜云其义未闻。贾逵云:“杀卢蒲就魁,不与齐盟,以亡其邑,故讳不书耳。”案楚子灭萧,婴齐入莒,皆杀楚人,而经不变文以加罪,此何当改文以讳恶也?哀八年“齐人取讙及阐”以淫女见取,犹尚书之;此杀敌见取,何以当讳?知讳义不通,故不从也。

卫侯使孙良夫、石稷、甯相、向禽将侵齐,与齐师遇。齐伐鲁还,相遇于卫也。良夫,孙林父之父。石稷,石碏四世孙。甯相,甯俞子。○相,息亮反。向,舒亮反。碏,七略反。俞,羊朱反。石子欲还,孙子曰:“不可!以师伐人,遇其师而还,将谓君何?言无以答君。若知不能,则如无出。今既遇矣,不如战也。”夏有…阙文,失新筑战事。石成子曰:“师败矣。子不少须,众惧尽。成子,石稷也。卫师巳败,而孙良夫复欲战,故成子欲使须救。○复,扶又反。子丧师徒,何以复命?”皆不对。又曰:“子,国卿也。陨子,辱矣。陨,见禽获。○丧,息狼反。陨,于敏反。

[疏]“皆不对”

○正义曰:子者,指斥孙子,其言并告诸将。言“皆不对”者,孙子与甯相、向禽皆不对。”又曰:子,国卿也”乃专与孙子言耳。

子以众退,我此乃止。”我于此止御齐师。○御,鱼吕反。且告车来甚众。新筑人教孙桓子,故并告令军中。齐师乃止,次于鞫居。鞫居,卫地。○鞫,居六反。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桓子是以免。于奚,守新筑大夫。

[疏]注“于奚,守新筑大夫”

○正义曰:大夫守邑,以邑冠之,呼为某人。孔子父,邹邑大夫,传称邹人纥;《论语》谓孔子为邹人之子,即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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