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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昭九年尽十二年(5/10)

》云:“非知之艰,行之惟艰。”此言出彼意也。非知之实为难,将在行之为难也。言子产语已已既知之,知而不行,所以自悔。夫子子产知之矣,知丧不用币也,我则知不足矣。

《书》曰:‘欲败度,纵败礼。’逸《书》。○败,必迈反,下同。

[疏]“书曰”至“败礼”正义曰:《尚书·太甲》篇也,孔传云:“言巳放纵情欲,毁败礼仪法度。”

我之谓矣。夫子知度与礼矣,我实纵欲,而不能自克也。”欲因丧以庆新君,故纵而行之,不能自胜。○胜音升。昭子至自晋,大夫皆见。高彊见而退。高彊,子良。昭子语诸大夫曰:“为人子,不可不慎也哉!昔庆封亡,子尾多受邑而稍致诸君君,以为忠而甚宠之。将死,疾于公宫,在公宫被疾。○语,鱼据反。辇而归,吾亲推之。推其车而送之。○推如字,又他回反,注同。其子不能任,是以在此。忠为令德,其子弗能任,罪犹及之,难不慎也。丧夫人之力,弃德旷宗,以及其身,不亦害乎?夫人谓子尾。旷,空也。○任音壬,下同。丧,息狼反。夫音扶,注同。

[疏]“难不慎”

○正义曰:言人居身,难可不谨慎。

《诗》曰:‘不自我先,不自我后。’其是之谓乎。”《诗·小雅》。言祸乱不在他,正当已身。以喻高彊身自取此祸。

冬,十二月,宋平公卒。初,元公恶寺人柳,欲杀之。元公,平公大子佐也。○恶,乌路反。寺,又作侍。

[疏]“诗曰”至“我后”

○正义曰:《正月》,大夫剌幽王也。云:“父母生我,胡俾我瘉?不自我先,不自我后。”注云:“父母,谓文武也。”“天使父母生我,何故不长遂我,而使我遭此暴虐之政而病?此何不出我之前,居我之后?”穷苦之情,苟欲免身。○“平”

○正义曰:谥法:“内外宾服曰平。”○“元”正义曰:谥法:“好建国都曰元。”

及丧,柳炽炭于位,以温地。○炽,尺志反。炭,吐旦反。将至,则去之。使公坐其处。○去,起吕反。恶,乌路反。比葬,又有宠。言元公好恶无常。○比,必利反。好,呼报反。恶,乌路反。

【经】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蔡侯虽弑父而立,楚子诱而杀之,刑其群士,蔡大夫深怨,故以楚子名告。○虔,其连反。般音班。弑,申志反,传放此。

[疏]注“蔡侯”至“名告”

○正义曰:蔡侯虽弑父而立,实宜受讨,但立为君于蔡巳十三年,楚子诱而杀之,又刑其群士,不以弑父之罪讨之。蔡大夫深怨楚子,故以楚子名赴告。礼,诸侯不生名。书名,是罪绝之事。以其名告,欲使诸国之史书名,以罪绝之也。若是楚告,不当自罪其君,知是蔡人告也。公子围杀君取国,改名曰虔。

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

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昭公母,胡女,归姓。

大蒐于比蒲。

仲孙玃会邾子盟于祲祥。祲祥,地阙。○比音毗,徐扶夷反。祲,子鸩反,徐又七林反。

秋,季孙意如会晋韩起、齐国弱、宋华亥、卫北宫佗、郑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厥慭,地阙。佗,徒何反。慭,鱼靳反,徐五巾反,一音五辖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齐归。齐,谥。○齐,如字。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用之,杀以祭山。

[疏]“蔡世子”

○正义曰:父既死矣,犹称世子者,君死而国,被围未暇以礼即位,故国以世子告。

【传】十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平公也。(嫌以聘事行,故传具之。)

景王问于苌弘曰:“今兹诸侯,何实吉?何实凶?”苌弘,周大夫。○苌,直良反。对曰:“蔡凶。此蔡侯般弑其君之岁也,岁在豕韦,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岁在豕韦。至今十三岁,岁复在豕韦。般即灵侯也。○复,扶又反,下岁复在同。弗过此矣。言蔡凶不过此年。楚将有之,然壅也。蔡近楚,故知楚将有之。楚无德而享大利,所以壅积其恶。○壅,于勇反,注及后同。近,附近之近,下同。岁及大梁,蔡复楚凶,天之道也。楚灵王弑立之岁,岁在大梁,到昭十三年,岁复在大梁。美恶周必复,故知楚凶。楚子在申,召蔡灵侯。灵侯将往。蔡大夫曰:“王贪而无信,唯蔡于感,蔡近楚之大国,故楚常恨其不服顺。○于感,户暗反。今币重而言甘,诱我也,不如无往。”蔡侯不可。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飨蔡侯于申,醉而执之。夏,四月,丁巳,杀之,刑其士七十人。公子弃疾帅师围蔡。传言楚子无道。○重,直用反。韩宣子问于叔向曰:“楚其克乎?”对曰:“克哉!蔡侯获罪于其君,谓弑父而立。而不能其民,不能施德。天将假手于楚以毙之,借楚手以讨蔡。○毙,婢世反。何故不克?然肸闻之,不信以幸,不可再也。楚王奉孙吴以讨于陈曰,将定而国。陈人听命,而遂县之。事在八年。今又诱蔡而杀其君,以围其国,虽幸而克,必受其咎,弗能久矣。桀克有缗,以丧其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纣为黎之蒐,东夷叛之。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故伐而克之。○缗,武巾反。丧,息狼反,下且丧君同。陨,于敏反。

[疏]“桀克”至“其身”

○正义曰:桀身奔南巢,故云丧国也。纣首县白旗,故云陨身也。

楚小位下,而亟暴于二王,能无咎乎?天之假助不善,非祚之也,厚其凶恶,而降之罚也。且譬之如天,其有五材,而将用之,力尽而敝之,是以无拯,不可没振。金木水火土五者为物,用久则必有敝尽,尽则弃捐,故言无拯。拯犹救助也。不可没振,犹没不可复振。○亟,欺冀反,数也。咎,其又反,下同。祚,本又作酢,在路反。拯,拯济之拯,注同。振,之慎反。捐,以专反。救,本亦作捄,音救。不可复振,扶又反,本或作没振。

[疏]“楚小”至“咎乎”正义曰:亟,数也。比于桀纣,则楚小位下,而数行暴虐,甚于桀纣二王,能无咎恶乎。○“是以”至“没振”

○正义曰:拯音烝之上声也。《方言》云:“出溺为拯。”拯是救助之义,天之用楚,如人用五材,力尽而敝,敝则弃之,是以无救助之者。拯是救溺之名,遂以救溺为喻也,不可沈没之后复振救之。振,亦救也。言楚如没水,不可救也。

○注“金”至“弃捐”

○正义曰:金木水火土五者之材皆为物用,用久则必敝尽,敝尽则弃捐之。捐亦弃也。言天之用楚,亦如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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