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初末限 视盈历在盈初缩末限已下,缩历在缩初盈末限已下,各为初。已上用减半岁周为末。
周应三百一十五度一十分七十五秒。
推天正冬至日躔黄宿次 置冬至加时赤
日度,以至后赤
积度减之,余以黄
率乘之。如赤
率而一,得数以加黄
积度,即冬至加时黄
日度。黄赤
积度及度率,俱见《法原》。
推闰在何月 置朔策,以有闰之年之闰余减之,余为实,以月闰为法而一,得数命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闰之月。闰有退,仍以定朔无中气为定。如减余不及月闰,或仅及一月闰者,为闰在年前。
推各恒气 置天正冬至,加三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立恒日。以气策累加之,去纪法,即得二十四气恒日。
推定朔望 各置经朔弦望,以加减差加减之,即为定日。视定朔名,与后朔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其弦望在立成相同日日
分已下者,则退一日命之。
推天正冬至日躔赤宿次 置中积,加周应,应减距历元甲
以来岁差。满周天去之,不尽,起虚七度,依各宿次去之,即冬至加时赤
日度。如求次年,累减岁差,即得。
推发敛加时 各置所推定朔弦望及恒气之小余,以十二乘之,满万为时,命起正。满五千,又
一时,命起
初。算外得时不满者,以一千二百除之为刻,命起初刻。初正时之刻,皆以初一二三四为好,于算外命之。(其第四刻为畸零,得刻法三之一,凡三时成一刻,以足十二时百刻之数。)
推定象限度 以冬至加时赤日度,与冬至加时黄
日度相减,为黄赤
差。以本年黄赤
差,与次年黄赤
相减,余以四而一,加
气象限内,为定象限度。
求迟疾差 置迟疾历,以立成日率减之,(如不及减,则退一位。)余以其下损益分乘之为实,八百二十分为法除之,得数以加其下迟疾积,即迟疾差。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半之为半周天,又半之为象限。
推四正加时黄积度 置冬至加时黄
日度,累加定象限,各得四正加时黄
积度。
推四正加时减分 置四正定气小余,以其初日行度乘之,如日周而一,为各正加时减分。
推各月 置天正经朔
凡日加二
差,得正月经朔下
凡日。累加
望,满
终去之,即得各月下
凡日。径求次月,加
差即得。
及次朔。
推盈缩差 置初末历小余,以立成内所有盈缩加之乘之为实,日周一万为法除之,得娄数以加其下盈缩积,即盈缩差。
推四正定气日 置所推冬至分,即为冬正定气,加盈初缩末限,满纪法去之,余为人正定气。加缩初盈末限,去纪法,余为秋正定气。加缩初盈末限,去纪法,余为次年冬正定气。
推四正相距日 以前正定气大余,减次正定气大余,加六十日,得相距日。如次正气不及减者,加六十日减之,再加六十日,为相距日。
推盈日 视恒气小余,在没限已上,为有盈之气。置策余一万零一四五六二五,以十五日除气策。以有盈之气小余减之,余以六十八分六六以气盈除十五日。乘之,得数以加恒气大余,满纪法去之,命甲算外,得盈日。求盈日及分秒,以盈策加之,又去纪法,即得。
推加减差 视经朔弦望下所得盈缩差、迟疾差,以盈遇迟、缩遇疾为同相并,盈遇疾、缩遇迟为异相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为实,再以迟疾限行度内减去八百于二十分,为定限度为法,法除实为加减差。盈迟为加,缩疾为减,异名相较者,盈多疾为加,疾多于盈为减,缩多于迟减,迟多于缩加。
推虚日 视经朔小余在朔虚已下,为有虚之朔。 置有虚之朔小余,以六十三分九一以朔虚除三十日。乘之,得数以加经朔大余,满纪法去之,命甲算外为虚日。 求次虚。 置日及分秒,以虚策加之,又去纪法,即得。
古因及《授时》,皆以发敛为一章。发敛去者,日
发南敛北之细数也,而加时附焉,则又所以纪发敛之辰刻,故曰发敛加时也。《大统》取其便算,故合发敛与气朔共为一章,或以乘除疏发敛,非其质矣。
推迟疾限 各置迟次历,以日转限乘之,即得限数。以弦转限累加之,满转中限去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如径求次月,以朔转限加之,亦满转中去之,即得。(又法:视立成中日率,有与迟疾历较小布相近者以减之,余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岁差一分五十秒。
推直宿 置通积,以气应加中积。减闰应,以宿会二十八万累去之,馀命起翼宿算外,得天正经朔直宿。置天正经宿直宿,加两宿策,为正月经朔直宿。以宿策累加,得各月经朔直宿。再以各月朔下加减差加减之,为定朔直宿。
▲步日躔
此系至元辛巳之周应,乃自虚七度至箕十之度数也。洪武甲
相距一百四年,岁差已退天五十四分五十秒,而周应仍用旧数,殆传习之误耳。
推各月迟疾历 置天正经朔迟疾历,加二转差,得正月经朔下迟疾历。累加弦策,得弦望及次朔,皆满转中去之,为迟疾相代。
推土王用事 置谷雨、大暑、霜降、大寒恒气日,减土王策,如不及减,加纪法减之,即各得土王用事日。
冬正行一度零五一零八五。 正距夏正九十三日者,行零度九九九七零三,距九十四日者行一
(表格略)
(表格略)
推各月盈缩历 置天正缩历,加二朔策,去半岁周,即得正月经朔下盈历。累加弦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满半岁周去之缩,满半周又去之即复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