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浙江司带在京羽林右、留守左、龙虎、应天、龙骧、义勇右、康陵七卫,神机营。 江西司带
在京旗手、金吾前、金吾后、金吾左、济
五卫。 湖广司带
国
监、教坊司,在京羽林前、通州、和
、豹韬、永陵、昭陵六卫,及兴都留守司。 福建司带
顺天府,在京燕山左、武骧左、武骧右、骁骑右、虎贲右、留守后、武成中、茂陵八卫,五军、巡捕、勇士、四卫各营,及北直隶永平、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广平、大名七府,延庆、保安二州,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并北直隶所辖各卫所,山
、永盈、通济各仓。 山东司带
在京锦衣、大宁中、大宁前三卫及辽东都司,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 山西司带
在京燕山前、镇南、兴武、永清左、永清右五卫,及宣府、大同、山西各镇。 河南司带
在京府军前、燕山右、大兴左、裕陵四卫,牧
千
所及直隶潼关卫、蒲州千
所。 陕西司带
宗人府、五军都督府、六
、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五城兵
司、京卫武学、文思院、
作局,在京留守右、长陵、献陵、景陵四卫,神枢、随侍二营,及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各镇。 四川司带
在京府军后、金吾右、腾骧左、腾骧右、武德、神策、忠义后、武功中、武功左、武功右、彭城十一卫及应天府、南京四十九卫,南直隶安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
、淮安、扬州十三府,徐、滁、和、广德四州,中都留守司并南直隶所辖各卫所。 广东司带
在京羽林左、留守中、鹰扬、神武左、义勇前、义勇后六卫,蕃牧、奠靖二千
所。 广西司带
太常寺、光禄寺、神乐观、牺牲所、司牲司、太仓银库、内府十库,在京沈
左、沈
右、留守前、宽河、蔚州左五卫,及二十三
房仓,各象房、
房仓,京府各草场。 云南司带
在京府军、府军左、府军右、虎贲左、忠义右、忠义前、泰陵七卫,及大军仓、皇城四门仓、并在外临清、德州、徐州、淮安、天津各仓。贵州司带
上林苑监,宝钞提举司,都税司,正
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安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在京济州、会州、富峪三卫,及蓟州、永平、密云、昌平、易州各镇,临清、许墅、九江、淮安、北新、扬州、河西务各钞关。)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宣德以后增设山西司郎中三人,陕西、贵州、云南三司郎中各二人,山东司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宣德七年增设四川、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人,后仍革。)主事二人,(正六品。宣德以后增设云南司主事七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福建、河南、山西七司主事各二人,山东、四川、贵州三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正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所辖,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八品),副提举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后副提举、典史俱革。)钞纸局,大使、副使各一人,(后革副使。)印钞局,大使、副使各一人,(后俱革。)宝钞广惠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嘉靖中革。)广积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典史一人,(嘉靖中,副使、典史俱革。)赃罚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嘉靖中革。)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库,大使五人,(正九品,)副使六人,(从九品,丁字库二人,嘉靖中革一人,并革乙字、戊字二库副使。)广盈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二人。(嘉靖中革。)外承运库,大使二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后大使、副使俱革。)承运库,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嘉靖中革。)行用库,大使、副使各一人,(后俱革。)太仓银库,大使、副使各一人。(嘉靖中,革副使。)御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军储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后大使、副使俱革。)长安、东安、西安、北安门仓,各副使一人,(东安门仓旧二人,万历八年革一人。)张家湾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副使各一人。(隆庆六年并革。)
考功,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以赞尚书。凡内外官给由,三年初考,六年再考,并引请,九年通考,奏请综其称职、平常、不称职而陟黜之。陟无过二等,降无过三等,其甚者黜之、罪之。京官六年一察,察以巳、亥年。五品下考察其不职者,降罚有差;四品上自陈,去留取旨。外官三年一朝,朝以辰、戌、丑、未年。前期移抚、官,各综其属三年内功过状注考,汇送覆
以定黜陟。仓场库官一年考,巡检三年考,教官九年考。府州县官之考,以地之繁简为差。吏之考,三、六年满,移验封司拨用。九年满,又试授官。惟王官及钦天、御用等监官不考。凡内外官弹章,稽其功过,拟去留以请上裁。荐举、保留,则
其政绩旌异焉。
明初,设四于中书省,分掌钱谷礼仪、刑名、营造之务。洪武元年始置吏、
、礼、兵、刑 、工六
,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主事正七品。)仍隶中书省。六年,
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吏
设总
、司勋、考功三属
,
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各二人。十三年,罢中书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
秩,各设尚书、侍郎一人。(惟
侍郎二人。)每
分四属
,吏
属
加司封。每属
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寻增侍郎一人。二十二年,改总
为选
。二十九年,定为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司并五
属,皆称清吏司。建文中,改六
尚书为正一品,设左、右侍中,(正二品)位侍郎上,除去诸司清吏字。成祖初,悉复旧制。
总督仓场一人,掌督在京及通州等仓场粮储。洪武初,置军储
尚书,掌天下、田赋之政令。侍郎贰之。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之数,以下所司。十年攒黄册,差其
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凡田土之侵占、投献、诡寄、影
有禁,人
之隐漏、逃亡、朋充、
分有禁,继嗣、婚姻不如令有禁。皆综
而纠正之。天
耕耤,则尚书
耒耜。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
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
牧,以召佃尽地利,以销豁清赔累,以拨给广恩泽,以给除差优复,以钞锭节赏赉,以读法训吏民,以权量和市籴,以时估平
价,以积贮之政恤民困,以山泽、陂池、关市、坑冶之政佐
国,赡军输,以支兑、改兑之规利漕运,以蠲减、振贷、均籴、捕蝗之令悯灾荒,以输转、屯
、籴买、召纳之法实边储,以禄廪之制驭贵贱。(洪武二十五年,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俸之制。正一品,一千四十四石。从一品,八百八十八石。正二品,七百三十二石。从二品,五百七十六石。正三品,四百二十石。从三品,三百一十二石。正四品,二百八十八石。从四品,二百五十二石。正五品,一百九十二石。从五品,一百六十八石。正六品,一百二十石。从六品,九十六石。正七品 ,九十石。从七品,八十四石。正八品,七十八石。从八品,七十二石。正九品,六十六石。从九品,六十石。未
,三十六石。俱米钞本折兼支。)
吏
尚书,表率百僚,
退庶官,铨衡重地,其礼数殊异,无与并者。永乐初,选翰林官
直内阁。其后大学士杨士奇等加至三孤,兼尚书衔,然品叙列尚书蹇义、夏原吉下。景泰中,左都御史王文升吏
尚书,兼学士,
内阁,其班位犹以原衔为序次。自弘治六年二月,内宴,大学士丘濬遂以太
太保、礼
尚书,居太
太保、吏
尚书王恕之上。其后由侍郎、詹事
阁者,班皆列六
上矣。
,资治少尹。正四品,赞治尹。从四品,赞治少尹。正五品,修正庶尹。从五品,协正庶尹。)自五品以上,历再考,乃授勋。凡百官迁除、降调皆开写年甲、乡贯、。每岁十二月贴黄,
秋清黄,皆赴内府。有故,揭而去之。凡父母年七十,无兄弟,得归养。凡三年丧,解职守制,纠擿其夺丧、匿丧、短丧者。惟钦天监官奔丧三月复任。
条为四科:曰民科,主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
瘠宽狭、
产多寡登耗之数;曰度支,主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赉、禄秩之经费;曰金科,主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赃罚之收折;曰仓科,主漕运、军储
纳料粮。凡差三等,由吏
选授曰注差,疏名上请曰题差,劄委曰
差。或三年,或一年,或三月而代。
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置北京行尚书二人,侍郎四人,其属置六曹清吏司。(吏、
、礼、兵、工五曹,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刑曹,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四人,照磨、检校各一人,司狱一人。寻
曹亦增设主事三人。)后又分置六
,各称行在某
。十八年定都北京,罢行
及六曹,以六
官属移之北,不称行在。其留南京者,加“南京”字。洪熙元年,复置各
官属于南京,去“南京”字,而以在北京者加“行在”字,仍置行
。宣德三年复罢行
。正统六年,于北京去“行在”字,于南京仍加“南京”字,遂为定制。景泰中,吏
尝设二尚书。天顺初,复罢其一。
初,洪武元年置。六年,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分为五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四人。惟总科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八年,中书省奏
、刑、工三
事繁,
五科,每科设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内会总科主事六人,外牵照科主事二人,司计四人,照磨二人,
勾一人。又置在京行用库,隶
。(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典史一人,都监二人。)十三年,升
秩,定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分四属
:总
,度支
,金
,仓
。每
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
主事四人,度支
、金
主事各三人,仓
主事二人。寻罢在京行用库。二十二年,改总
为民
。二十三年,又分四
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
。(四川
兼领云南。)
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各领一布政司
、钱粮等事,量其繁简,带
京畿。每一
内仍分四科
理。又置照磨、检校各一人,稽文书
之数而程督之。十九年,复置宝钞提举司。(洪武七年,初置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七品;副提举一人,从七品;吏目一人,省注。所属钞纸、印钞二局,各大使一人,正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省注。宝钞、行用二库,各大使二人,正八品;副使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省注。寻升提举为正四品。十三年罢,至是年复置,秩正八品。)二十六年,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
。二十九年,改十二
为十二清吏司。建文中,仍为四司。(馀见吏
。)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十八年,革北京司,设云南、贵州、
阯三清吏司。宣德十年,革
阯司,定为十三司。其后归并职掌。凡宗室、勋戚、文武官吏之廪禄,陕西司兼领之。北直隶府州卫所,福建司兼领之。南直隶府州卫所,四川司兼领之。天下盐课,山东司兼领之。关税,贵州司兼领之。漕运及临、德诸仓,云南司兼领之。御
、象房诸仓,广西司兼领之。明初,尝置司农司,寻罢(吴元年置司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庸田署令,正五品;典簿、司计,正七品。洪武元年罢。三年复置司农司,开治所于河南,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主簿、录事各二人。四年又罢。)后置判录司,亦罢。(洪武十三年置判录司,掌在京官吏俸给、文移、勘合。设判录一人,正七品;副判二人,从七品。寻改判录为司正,副判为左,右司副。十八年罢。)皆不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