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五年从给事中律奏,乃复常
存积四六分之制。然是时馀盐盛行,正盐守支日久,愿中者少;馀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愿中者多。自弘治时以馀盐补正课,初以偿逋课,后令商人纳价输
济边。至嘉靖时,延绥用兵,辽左缺饷,尽发两淮馀盐七万九千馀引于二边开中。自是馀盐行。其始尚无定额,未几,两淮增引一百四十馀万,每引增馀盐二百六十五斤。引价,淮南纳银一两九钱,淮北一两五钱,又设
置、科罚名
,以苛敛商财。于是正盐未派,先估馀盐,商灶俱困。
黠者藉
官买馀盐,夹贩私煎。法禁无所施,盐法大坏。
旧例中盐,榜召商,无径奏者。富人吕铭等托势要奏中两淮存积盐,中旨允之。
尚书
昂不能执正,盐法之坏自此始。势豪多搀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乃为重法,私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充军。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常
七分,而存积三分。然商人乐有见盐,报中存积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盐犹不能给,乃
支长庐、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
,
远不及亲赴,边商辄贸引于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内商之盐不能速获,边商之引又不贱售,报中寝怠,存积之滞遂与常
等。宪宗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至五百馀万引,商引壅滞。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韩雍于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盐厂,官盐一引,
银五分,许带馀盐四引,引
银一钱。都御史秦纮许增带馀盐六引,
银六钱。及是增至九钱,而不复
官引。引目积滞,私盐通行,乃用
郎中丁致祥请,复纮旧法。而他
商人夹带馀盐,掣割纳价,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至孝宗时,而买补馀盐之议兴矣。馀盐者,灶正课外所馀之盐也。
当是时,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乃议仿洪武中例,而加钞锭以偿之,愿守支者听。又以商人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议他盐司如旧制,而淮、浙、长芦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商,曰常,二分收贮于官,曰存积,遇边警,始召商中纳。常
、存积之名由此始。凡中常
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而常
壅矣。景帝时,边圉多故,存积增至六分。中纳边粮,兼纳谷草、秋青草,秋青草三当谷草二。
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
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馀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二十七年令开中者止纳本粮草。三十二年令河东以六十二万引为额,合正馀盐为一,而革馀盐名。时都御史王绅、御史黄国用议:两淮灶
馀盐,每引官给银二钱,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万引,名为工本盐。令商人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万六千两有奇。从其请。
广东之盐,例不境,商人率市守关吏,越市广西。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之则病商,请令
米饷边,乃许
境,公私
利焉。成化初,岁洊灾,京储不足,召商于淮、徐、德州
次仓中盐。
淮、浙、长芦引盐,常四分,以给各边主兵及工役振济之需;存积六分,非国家大事,边境有警,未尝妄开。开必边臣奏讨,经
覆允,未有商人擅请及专请淮盐者。弘治间,存积盐甚多。正德时,权幸遂奏开残盐,改存积、常
皆为正课,且皆折银。边臣缓急无备,而势要占中卖窝,价增数倍。商人引纳银八钱,无所获利,多不愿中,课日耗绌。
黠者夹带影
,弊端百
。盐臣承中珰风旨,复列零盐、所盐诸目以假之。世宗登极诏,首命裁革。未几,商人逯俊等夤缘近幸,以增价为名,奏买残馀等盐。
尚书秦金执不允,帝特令中两淮额盐三十万引于宣府。金言:“
人占中淮盐,卖窝罔利,使山东、长芦等盐别无搭
,积之无用。亏国用,误边储,莫此为甚。”御史
世魁亦争之。诏减淮引十万,分两浙、长芦盐给之。金复言:“宣、大俱重镇,不宜令
商自择便利,但中宣府。”帝可之。已而俊等请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从其请。
初,淮盐岁课七十万五千引,开边报中为正盐,后益馀盐纳银解。至是通前额凡一百五万引,额增三之一。行之数年,积滞无所售,盐法壅不行。言事者屡陈工本为盐赘疣。
以国用方绌,年例无所
,因之不变。江西故行淮盐三十九万引,后南安、赣州、吉安改行广盐,惟南昌诸府行淮盐二十七万引。既而私贩盛行,袁州、临江、瑞州则私
广盐,抚州、建昌私
福盐。于是淮盐仅行十六万引。数年之间,国计大绌。巡抚
森疏其害,请于峡江县建桥设关,扼闽、广要津,尽复淮盐额,稍增至四十七万引。未久桥毁,增额二十万引复除矣。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琼、张宪等分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鹤各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
尚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织造太监崔杲又奏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
以半予之。帝
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争,李东
语尤切。帝不悦。健等复疏争,乃从
议。权要开中既多,又许买馀盐,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正德二年始申截旧引角之令,立限追缴,而每引增纳纸价及振济米麦。引价重而课壅如故矣。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馀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以振贫灶。至是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引,而免其劝借,且停各边开中,俟逋课完日,官为卖盐,三分价直,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人未盐价。由是以馀盐补充正课,而盐法一小变。
抚周忱兼理盐课。忱条上铸铁釜、恤卤丁、选总、严私贩四事,且请于每年正课外,带徵逋课。帝从其请。命分逋课为六,以六载毕徵。
十三年,给事中怀理言:“盐法之坏,其弊有六。开中不时,米价腾贵,召籴之难也。势豪大家,专擅利权,报中之难也。官司科罚,吏胥侵索,输纳之难也。下场挨掣,动以数年,守支之难也。定价太昂,息不偿本,取赢之难也。私盐四
,官盐不行,市易之难也。有此六难,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馀盐以佐之。馀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
,虽岁
距万,无益军需。尝考祖宗时,商人中盐纳价甚轻,而灶
煎盐工本甚厚,今盐价十倍于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盐使不行也?故
通盐法,必先
馀盐,
馀盐,必多减正价。大抵正盐贱,则私贩自息。今宜定价,每引正盐银五钱,馀盐二钱五分,不必解赴太仓,俱令开中关支,馀盐以尽收为度。正盐价轻,既利于商;馀盐收尽,又利于灶。未有商灶俱利,而国课不充者也。”事下所司,
覆,以为馀盐银仍解
如故,而边饷益虚矣。至二十年,帝以变
盐法由馀盐,敕罢之。淮、浙、长芦悉复旧法,夹带者割没
官,应变卖者以时估为准。御史吴琼又请各边中盐者皆输本
。然令甫下,吏
尚书许讃即请复开余盐以足边用。
覆从之,馀盐复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两浙僻邑,官商不行之,山商每百斤纳银八分,给票行盐。其后多侵夺正引,官商课缺,引壅二百万,候掣必五六载。于是有预徵、执抵、季掣之法。预徵者,先期输课,不得私为去留。执抵者,执现在运盐
程,复持一引以抵一引。季掣,则以纳课先后为序,
不得迟于夏,夏不得超于
也。然票商纳税即掣卖,预徵诸法徒厉引商而已。灵州盐池,自史昭中
之议行,边饷亏缺,甘肃米直石银五两,
因奏停中
,召商纳米中盐。
三十九年,帝整盐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总理淮、浙、山东、长芦盐法。懋卿,严嵩党也,苞苴无虚日。两淮额盐银六十一万有奇,自设工本盐,增九十万,懋卿复增之,遂满百万。半年一解。又搜括四司残盐,共得银几二百万,一时诩为奇功。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获私盐有定数;不及数,辄削其雇役钱。逻卒经岁有不得支一钱者,乃共为私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诬以盐盗而执之,
毒遍海滨矣。嵩失势,巡盐御史徐爌言:“两淮盐法,曰常
,曰存积,曰
乡,共七十万引有奇。引二百斤,纳银八分。永乐以后,引纳粟二斗五升,下场关支,四散发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