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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七十一(3/7)

又设断脊、坠指、刺心之刑。庄烈帝问左右:“立枷何为?”王体乾对曰:“以罪巨奸大憝耳。”帝愀然曰:“虽如此,终可悯。”忠贤为颈缩。东厂之祸,至忠贤而极。然厂卫未有不相结者,狱情轻重,厂能得于内。而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即东厂所获,亦必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故厂势强,则卫附之,厂势稍弱,则卫反气凌其上。陆炳缉司礼李彬、东厂马广阴事,皆至死,以炳得内阁嵩意。及后中官愈重,阁势日轻。阁臣反比厂为之下,而卫使无不竞趋厂门,甘为役隶矣。

锦衣卫升授勋卫、任子、科目、功升,凡四途。嘉靖以前,文臣子弟多不屑就。万历初,刘守有以名臣子掌卫,其后皆乐居之。士大夫与往还,狱急时,颇赖其力。守有子承禧及吴孟明其著者也。庄烈帝疑群下,王德化掌东厂,以惨刻辅之,孟明掌卫印,时有纵舍,然观望厂意不敢违。而镇抚梁清宏、乔可用朋比为恶。凡缙绅之门,必有数人往来踪迹,故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官为囊橐,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细潜入,佣夫贩子阴为流贼所遣,无一举发,而高门富豪跼蹐无宁居。其徒黠者恣行请托,稍拂其意,飞诬立构,摘竿牍片字,株连至十数人。姜采、熊开元下狱,帝谕掌卫骆养性潜杀之。养性泄上语,且言:“二臣当死,宜付所司,书其罪,使天下明知。若阴使臣杀之,天下后世谓陛下何如主?”会大臣多为采等言,遂得长系。此养性之可称者,然他事肆虐亦多矣。

锦衣旧例有功赏,惟缉不轨者当之。其后冒滥无纪,所报百无一实。吏民重困,而厂卫题请辄从。隆庆初,给事中欧阳一敬极言其弊,言:“缉事员役,其势易逞,而又各类计所获功次,以为升授。则凭可逞之势,邀必获之功,枉人利己,何所不至。有盗经出首幸免,故令多引平民以充数者;有括家囊为盗赃,挟市豪以为证者;有潜构图书,怀挟伪批,用妖言假印之律相诬陷者;或姓名相类,朦胧见收;父诉子孝,坐以忤逆。所以被访之家,谚称为刬,毒害可知矣。乞自今定制,机密重情,事干宪典者,厂卫如故题请。其情罪不明,未经谳审,必待法司详拟成狱之后,方与纪功。仍敕兵、刑二部勘问明白,请旨升赏。或经缉拿未成狱者,不得虚冒比拟,及他词讼不得概涉,以侵有司之事。如狱未成,而官校及镇抚司拷打伤重,或至死者,许法司参治。法司容隐扶同,则听科臣并参。如此则功必覆实,访必当事,而刑无冤滥。”时不能用也。

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景泰六年,命太监王诚会三法司审录在京刑狱,不及南京者,因灾创举也。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十七年辛卯,命太监怀恩同法司录囚。其后审录必以丙辛之岁。弘治九年不遣内官。十三年,以给事中丘俊言,复命会审。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成化时,会审有弟助兄斗,因殴杀人者,太监黄赐欲从末减。尚书陆瑜等持不可,赐曰:“同室斗者,尚被发缨冠救之,况其兄乎?”瑜等不敢难,卒为屈法。万历三十四年大审,御史曹学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请宥,皆不听。刑部侍郎沈应文署尚书事,合院寺之长,以书抵太监陈矩,请宽学程罪。然后会审,狱具,署名同奏。矩复密启,言学程母老可念。帝意解,释之。其事甚美,而监权之重如此。锦衣卫使亦得与法司午门外鞫囚,及秋后承天门外会审,而大审不与也。每岁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卫之外垣,令人观省。内臣曾奉命审录者,死则于墓寝画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部郎引囚鞠躬听命状,示后世为荣观焉。

成化二年,命内官临斩强盗宋全。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问,唯下司礼监治。刑部尚书林俊言:“宫府一体,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当废祖宗法。”不听。按太祖之制,内官不得识字、预政,备扫除之役而已。末年焚锦衣刑具,盖示永不复用。而成祖违之,卒贻子孙之患,君子惜焉。

译文

有的刑法是明代新创的,不合古制,廷杖、束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就是。

这几种刑法杀人极惨,而不依据法律。

继位君主都跟着实行,到明末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历有朝野政令,完全操纵在武夫或宦官手中,确实可叹。

太祖曾经和侍臣讨论君主对待大臣的礼节。

太史令刘基说:“古代公卿犯了罪,准备一盘水,将剑放在盘上,到悔过之室去自刎,不曾轻易折辱他们,故大臣的体面得以保存。”侍读学士詹同于是取《大戴礼》和贾谊疏文进献给皇帝,并且说:“古代施刑不加在大夫身上,是为了激励廉耻之心。

一定按这样办,君恩臣礼纔都能尽到。”皇帝认为很对。

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犯法应受笞刑,太祖说:“六卿身份贵重,不宜因琐事折辱。”命令他用俸禄赎罪。

后来群臣因过失或牵连受到处分,允许用俸禄赎罪,起始于此。

可是永嘉侯朱亮祖父子两人都被鞭笞致死,工部尚书薛祥死于杖下,所以上书者说大臣有罪应行诛杀,不宜加以侮辱。

廷杖的刑罚,亦从太祖开始。

宣德三年,皇帝因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沉湎于酒色,许久不来朝见参拜而发怒,下令将他们戴上枷锁示众。

从那以后,谏官就有了戴刑具的。

到了正统年间,王振专权,尚书刘中敷,侍郎昊玺、陈瑺,祭酒李时勉都受遇这种折辱,而在殿外石阶上施行杖刑已习以为常。

成化十五年,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史牟俸等人,皇帝下诏责备给事御史李俊、王浚等五十六人包庇汪直,每人廷杖二十下。

正德十四年,因为群臣进谏阻止皇帝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一百四十六人,十一人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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