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既者,以既内分与一十分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
定限行度而一,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以定用分减
甚定分,为初亏;加既外,为
既;又加既内,为
甚;再加既内,为生光;复加既外,为复圆;依发敛求之,即月
五限辰刻。
求月更
求日月甚
盈缩历及日行定度
视定度,在
中度已下,为
历;已上,减去
中,为
历。视
历,在后准十五度半已下,为
后度;前准一百六十六度三十九分六十八秒已上,覆减
中,余为
前度及分。
求日正
中
限度
视去前后度,各减
历
限,(不及减者不
。)余如定法而一,各为日
之分秒。
置经朔望泛日及分秒,以月平行度乘之,为
常度;以盈缩差盈加缩减之,为
定度。
求月历去
前后度
求日定用及三限辰刻
日:视定朔分在半日周已下,去减半周,为中前;已上,减去半周,为中后;与半周相减、相乘,退二位,如九十六而一,为时差;中前以减,中后以加,皆加减定朔分,为
甚定分;以中前后分各加时差,为距午定分。
置甚所
日晨分,倍之,五约,为更法;又五约更法,为
法。乃置初末诸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晨分已下
泛日及分秒,以定朔望加减差加减之,即定朔望加时日及分秒。
视日甚
盈缩历定度,在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半岁周,为末限;以初末限度自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用减四度四十六分,余为南北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泛差,为定差。泛差不及减者,反减之为定差,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在盈初缩末者,
前
历减,
历加,
后
历加,
历减;在缩初盈末者,
前
历加,
历减,
后
历减,
历加。
置正、中
度,以南北东西差加减之,为正
、中
限度及分秒。
置月分秒,与三十分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
定限行度而一,为定用分;以减
甚定分,为初亏;加
甚定分,为复圆;依发敛求之,即月
三限辰刻。
置经朔望盈缩历日及分,以
甚日及定分加之,以经朔望日及分减之,即为
甚
盈缩历;依日躔术求盈缩差,盈加缩减之,为
甚
盈缩历定度。
求日历去
前后度
月:视定望分在日周四分之一已下,为卯前;已上,覆减半周,为卯后;在四分之三已下,减去半周,为酉前;已上,覆减日周,为酉后。以卯酉前后分自乘,退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为时差;
前以减,
后以加,皆加减定望分,为
甚定分;各依发敛求之,即
甚辰刻。
视去前后度,)不用南北东西差者。用减
限,(不及减者不
。)余如定法而一,为月
之分秒。
求日月甚定分
求月定用及三限五限辰刻
置日分秒,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
定限行度而一,为定用分;以减
甚定分,为初亏;加
甚定分,为复圆;依发敛求之,为日
三限辰刻。
求东西差
视日甚
盈缩历定度,与半岁周相减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为东西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日周四分之一除之,为定差。若在泛差已上者,倍泛差减之,余为定差,依其加减。在盈中前者,
前
历减,
历加;
后
历加,
历减;中后者,
前
历加,
历减;
后
历减,
历加。在缩中前者,
前
历加,
历减;
后
历减,
历加;中后者,
前
历减,
历加;
后
历加,
历减。
求南北差
求月分秒
视定度,在中
限已下,以减中
限,为
历
前度;已上,减去中
限,为
历
后度;在正
限已下,以减正
限,为
历
前度;已上,减去正
限,为
历
后度。
求常
定度
求日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