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至元六年,省拟:“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
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九年,吏、礼
拟:“凡
令史二考,注从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太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
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
,拟自改升月日为
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绦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
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
注授。”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大德五年,
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议:“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
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
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至元九年,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
,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历十月以下为巡检。”十一年,
议:“紥鲁火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
,三考
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
令史内选取。”十四年,
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
令史
,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
与御史台一
,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
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
令史
,本院与御史台皆随朝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
,有阙于
令史内选用。”十九年,
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
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
迁转。二十二年,
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
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
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
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
选充者,考满
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级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
定夺。”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
府令史
,三考正八品,其自
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
。上都留守司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
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
。”
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
,由省
发者,考满
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
升转。”二十九年,
呈:“大司徒令史,若各
选发者,三考
为正七,自用者降等。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
发者,考满
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福建省征瓜哇所设人吏,
征回还,俱同考满。”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议:“如系六
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
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大德九年,
拟:“阔阔
大司徒令史,若各
选发,考满正七,自用者降等。”至大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
常调,于本衙门区用。“皇庆二年,
议:“崇祥院人吏,系
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延祐四年,
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
,常选内委付。其
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
令史人等,考满同二品衙门
,降等叙,白
者降等,添一资升转;省
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
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