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
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
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
,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
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
不能上者,命造
车。贫不能造者,官
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
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
者凿井,井
不能得
者,听
区田。其有
田者,不必区
。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植之制,每丁岁
桑枣二十株。土
不宜者,听
榆柳等,其数亦如之。
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
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
苜蓿,以防饥年。近
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
莳莲藕、
、菱角、蒲苇等,以助衣
。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
。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
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税粮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令探
赤随
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
各
肃政廉访司,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
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
凡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暵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气于地中,蝗蝻遗
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
,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
,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
地,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
之。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
文而已。五年,大司农司臣言:“廉访司所
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各
廉访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
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
地一十亩,中
五亩,下
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
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
《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申命大司农总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科粟二石,后又以兵
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
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
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
者,或验其
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
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
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十七年,遂命大定诸例:全科
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
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
参
,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
丁税。协济
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
输远仓,下
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
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五年,诏僧、
、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
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
地每亩五升。军、站
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诏窎
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
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
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
纳税。八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
之税,其数与前僧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