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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2/7)

晋宁路,二十六锭七两四钱。

江西省,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课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

腹里,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

矾课:

云南省,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

铜课:

江浙省,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黑锡二十四锭一十两二钱。

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凡伪造盐引者皆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工本,于浏永兴矾场煎烹,每十斤官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钞五两。此矾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江西省,锡一十七锭七两。

湖广省,二百三十六锭九两。

云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

陕西省,一万斤。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二锭四十两,额外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国初,皆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每取工墨一钱,凡发卖皆给引。至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明年,又用郭畯言,于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竹货皆隶焉。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二十三年,又命陕西竹课提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二十九年,丞相完泽言:“怀孟竹课,频年斫伐已损。课无所,科民以输。宜罢其课,长养数年。”世祖从之。此竹课之兴革可考者也。若夫硝、碱、木课,其兴革无籍可考,故不著焉。

云南省,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

腹里,四十锭四十七两三钱。

湖广省,八十锭二十两一钱。

江浙省,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朱砂、银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于吉思迷之地采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朱砂一千五百两,罗赛包纳银二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朱砂八十两、银五十两。碧甸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乌儿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块。此朱砂、银、碧甸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

硝碱课:

江西省,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盐法

四川省,麸金七两二钱。

江浙省,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

金课:

竹木课:

河南省,三十八两六钱。

云南省,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一斤。

湖广省,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江西省,二锭四十两五钱。

铅、锡在湖广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百斤,官收钞三百文,客商买引,赴各冶支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杖六十,其锡没官。此铅、锡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天历元年岁课之数:

河南省,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三十三两一钱。

腹里,一锭二十五两。

银课:

铅锡课:

千煽焉。大德元年,设都提举司掌之,其后亦废置不常。至延祐六年,始罢两提举司,并为顺德广平彰德等提举司。所隶之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丰,曰临,曰沙窝,曰固镇。在檀、景等者,太宗丙申年,始于北京拨煽焉。中统二年,立提举司掌之,其后亦废置不常。大德五年,始并檀、景三提举司为都提举司,所隶之冶有七:曰双峰,曰暗峪,曰银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贞,曰锥山。在济南等者,中统四年,拘漏籍三千煽焉。至元五年,立冶总府,其后亦废置不常。至至大元年,复立济南都提举司,所隶之监有五:曰宝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国,曰富国。其在各省者,独江浙、江西、湖广之课为最多。凡铁之等不一,有生黄铁,有生青铁,有青瓜铁,有简铁,每引二百斤。此铁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铁课:

江浙省,额外四十二两五钱。

河南省,竹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

湖广省,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江浙省,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课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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