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有大勤劳。
议勤: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言事人,阑
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诸擅带刀阑
殿
者,杖八十七,
远。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
死。诸阑
禁卫,盗金玉宝
者,
死。诸辄
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
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
死。
议能:
德行。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诸郡县城门锁钥,并从有司掌之。诸有司,凡荐举刑名纳等文字,非有故,并须圆署行之。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辄非理征会,稽失公务者,禁之。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后行之。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朱销簿,
治官以时考之。诸职官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越次而坐者,正之。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其上司者,并自书其名。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
述其故于名下,曹吏辄代书其名者,罪之。诸职官受代职除之
,从所便,
载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诸有司案牍籍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同掌之;散府州县,知事、提控案牍、都史目、典史掌之。任满相沿
割,毋敢不慎。诸枢密院行省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余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职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首领官吏摄事。诸职官押运官
赴都,除常所不差者,余并置籍
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诸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避
,路府州县吏避贯。诸有司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罚俸一月;追寻不获者,
申礼
别铸。元掌印官解职坐罪,非获元印,不得给由求叙。诸毁匿边关文字者,
。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
、蒙古、
目之人,犯
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
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
其家。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听,余并禁之。
议宾:
谓有大才业。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议功:
卫禁
诸职官犯夜者,赎。
议贵:
谓有大功勋。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贽见仪
,比受赃减等论。诸职官受
民事后致谢
用之
者,笞二十七,记过。诸上司及
使官,于使所受其燕飨餽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诸职官及有
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以至元钞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免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若知人
告而首及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闻知他
事发首者,计其日程虽不知,亦以知人
告而首论。诡名代首者勿听。犯人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首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得财者,笞二十七。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之家、事毕而后取之者,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
置人家、指作过度而诬陷人者,止以钱
所在坐之,与钱人俱坐。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听断。诸
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诸职官犯
职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