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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大义灭亲(2/6)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的历史舞台,其政治代表为李悝、申不害、商鞅、慎到、韩非等人,在反对隶社会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同时,提符合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结果,杨俊郁郁不得志而死。

当然,如果王胆敢图谋造反的话,自然是要和普通百姓一样严惩不贷的。

历代法律都规定,如果是谋反大逆、图谋叛变之类的重罪,都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违法犯罪,一律绳之以法。

隋文帝却说:法不可违。我是五个儿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儿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

杨俊是隋文帝的第三个儿,封为秦王,任命为并州总。他在任上大兴土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法令规定的规格,又放债取息,盘剥百姓。

依据法家的主张:“绳不绕曲,法不阿贵。”

古代,即使是主张“刑无等级”的法家,也没有王犯法与民同罪这样的主张。商鞅提倡“自卿相以至大夫庶人”,犯罪都同样罚。

在古代,这个问题却是个讨论的禁区,没有哪个学者、政客敢于拿这个问题去冒犯皇帝或皇帝的虎威,这或许也可以说是韩非在《说难》里提到的人主那块不可及的“逆鳞”所以,大家都小心翼翼地把“刑无等级”控制在卿相大臣以下。

犯法与庶民同罪,最著名的莫过于隋文殿罚自己儿杨俊的故事。

可见,哪怕是最激的法家,要求的还只是卿相大臣的“刑无等级”因为,如果王犯罪要罚,那么,皇帝本人是否也要受法律的规范和制裁呢?

仅就法律而言,从史籍的记载来看,王犯下罪行和平民同样照法律罚的事例也实在是太少有了。

儒家典范人之一的周公,辅佐成王统治天下,亲兄弟叔、蔡叔造反,都被周公下令死。以此为例,凡是被上了谋反帽的王,从来是不得好死的。

西周时法律就有“八辟”的制度,有八人犯了死罪,是不可照法律罚的,而应该由朝廷最级大臣讨论后,再上报皇帝定夺,这八人里第一就是皇帝的亲戚。

后代的法律有大量的优待贵族大臣的内容,比如皇亲国戚是由“八辟”转化而来的“八议”制度的号对象,犯一般的罪行直接减轻一等罚,犯死罪要经过朝廷最级大臣的讨论,经皇帝的批准才可罚。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从不承认“王犯法,庶民同罪”的。

商鞅佐秦孝公变法时,太的师傅公孙虔为阻止商鞅变法,唆使太违法,商鞅以太系国之储君,不能加刑,遂刑其师傅公孙虔,劓其鼻。这就是“王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由来。

令既,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太,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可是《礼记。曲礼上》记载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曾是当初华夏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现。那个时候的刑法是公开的不平等,大夫和庶人在刑法上的待遇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成为当时社会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在他主持秦国变法时,太犯法,他下令罚的是太的老师,一个割鼻,一个毁容。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提“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但是,并没有说王也要同样罚。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者腰斩,告者与斩敌首同赏,匿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在有些时候,在证据确凿,在大的压力

隋文帝得知后,罢了他的官,召还京师居住。大臣们都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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