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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判决(2/2)

据现场勘察,刘汉东和詹羽相距十五米以上,这个距离是手枪最佳击距离,而詹羽击中刘汉东三枪,枪枪都在要害,说明他志在杀死对方,而刘汉东只击中詹羽两枪,其中一枪被防弹衣挡住,另一枪击中面,造成重伤,但这一枪并不是故意杀人,而是随机命中。”

凌脸很差,向法供述当晚接到刘汉东电话,前往欧洲园工地见面,然后才发生了这些事情,自己并不认识詹羽、魏炜浩以及张宗伟、辛晓婉,只是于自卫才开枪打伤了张宗伟,后来被他刺了一刀就昏迷过去,什么都不知了。

检察官又问了一些问题,凌只说当时太张,记不清楚了。

“刘汉东是我的学生,这是他在警校的击成绩单,如果他想打死詹羽,就不会落空这么多枪。”张亚森说

一辆囚车驶法院,刘汉东被法警被带汽车,押,刑事大门缓缓关闭,审理开始。

检方咄咄人,问凌:“这么晚了你去废弃工地什么,你一个女孩不害怕么?”

并且警方还了更加确凿的证据,证明詹羽受雇于前市长金沐尘谋杀辛晓婉,并曾经制造车祸导致无辜人员重伤,此案另案理。

辩护方继续有证据,这回是张宗伟的累累罪行,以及拐杖枪的弹比对以及张母被杀一案(另案理)和魏炜浩之间的关系,证明魏炜浩是被张宗伟所杀,而刘汉东所持的手枪也是张宗伟拥有的。

一番剑,你来我往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合议行合议。

第二个凌,检方并未对她行起诉,因为警方认定杀死张宗伟的真凶是刘汉东。

检方起诉刘汉东两项罪名,非法持枪和故意杀人。起诉书很长,对刘汉东以往的经历也行了阐述,在队受过纪律分,提前退伍,在特警队不服从命令,被解聘开除,曾数次被治安拘留,足见被告品行恶劣,暴戾成,在案发当晚,在已经解除危险的情况下,依然持枪将詹某某打伤,将张某某杀死,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建议法该犯死刑。

辩护方称,张宗伟号称近江第一狠,负重伤仍从警方监下逃亡,隐藏民间伺机报复,中数枪依然狂奔杀人,被告在这情况下无法保持冷静,更无法判断死者超乎常人的意志力和战斗力,采取必要的极端手段是可以谅解的。

刘汉东的辩护律师是白娜从北京请来的有名律师,专门打刑事官司的,经过两个月的准备,他的材料也非常充分,与检方针锋相对,一一列举刘汉东的英雄事迹,在队立过三等功,在特警队和缉毒大队工作期间,多次与犯罪分面对面锋,可见其绝不是检方所描述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分,而且在案发现场,被告只是被动防御,解救被绑架的人质,从而与死者发生冲突…

刘汉东非法持枪罪成立,判七年有期徒刑,过失杀人罪成立,判七年有期徒刑,合计执行十四年有期徒刑。

此言一,旁听席上一片哗然,检方罔顾事实,竟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刘汉东,不过细想就能明白,詹树森虽然被免职,但树大,政法的关系还在,想借机报复刘汉东再容易不过了。

严重,一直住在医院,一直到两个半月后第一次审,此时已经是隆冬时节,滴成冰,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门零零星星站着几个记者,实际上此案在各有关门压制下,社会影响并不大,毕竟牵扯暗面太多,不宜公开,事实上这次审也不对外,只有家属和特定媒记者可以参加。

审判长表示采纳抗议。

十五分钟后,重新开,审判长宣读判决。

检方称,刘汉东抢夺张宗伟的枪支,依然犯刑法,应以盗窃、抢夺枪支罪论,在有效制止张宗伟行为后,依然用刺刀刺中死者心脏两次,造成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证人一一,辛晓婉面作证,她是詹羽和魏炜浩所绑架,在废楼中即将遭到杀害之际被刘汉东所救,警方,是辛晓婉旅行箱里的gps跟踪,与詹羽车里发现的追踪仪相吻合。

凌看了检察官一:“刘汉东是我男朋友,你说我为什么不去,天晚了有什么可怕的,怕鬼么?”

旁听席上又是一阵噪杂,大家都觉得这个检察官平太次了些,尽问些愚蠢的问题。

警方枪械专家,警校教员张亚森作证,证实詹羽所持手枪是能优良的捷克造cz75自动手枪,经检测枪械膛线完好,发次数不超过三百发,而刘汉东所持的是民用版的西造陶鲁斯pt92,厂十五年,膛线磨损严重,起码发过两万发弹,早已报废状态。

检方表示抗议,证人带有明显倾向的证言会误导法判决。

旁听席上一片哗然,被告方家属和死伤者家属均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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