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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法律为所有者而设(2/2)

可妻在被他赶家门以后,已经和别的男人结合了。

原告追到了一条鲸,扎上了标枪,把它拴住了。

看起来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没有什么复杂的,其实却是人类所有法律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也是一个最本的原则,是人类所有的的法律的基石。

既然她已经成了无主鲸,所以当然谁都可以打了,于是她现在的丈夫看上了她,投了自己的标枪,扎中了她,将她据为己有了。

我觉着这句话很有见地。

有人说过一句话,叫:有一半儿的法律是为了解决所有权问题的。

可惜他走了,于是洲就又成了无主鲸,直到再有人来并且定居,它才永久地成了有主鲸。

通过有主鲸和无主鲸之间的关系,我们清了法律对于所有权的阐述,于是可以举一反三地联想到很多的例

从前有一对夫妻,妻行为很不检,丈夫屡屡制止和规劝,都无济于事,一气之下,丈夫将妻赶走了。

案例中的女人在和自己的第一个丈夫保持婚姻关系时,她是有主鲸,因为她的上有自己的男人的标枪,还有自己男人着她的绳

听完了这个案例,关于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已经一目了然了。

当她被自己的第一个丈夫抛弃之后,她就变成了无主鲸,因为丈夫撤回了标枪,也收回了绳,随她放任自本不加约束了。

布来了,把自己的旗下了,像在鲸了浮标,之后如果哥布不走的话,那洲就是有主鲸了。

几年以后,丈夫开始有些后悔,后悔当初不应对妻那么严厉。

后来,被告捉住了这条大鲸,连同前一条船上的所有工还有小艇。

但这法律是制订给君的,不是制订给小人的,所以,尽有了法律,可冲突依然没有杜绝。

于是丈大无可奈何,懊丧万分。

赫斯金就是引用这个例,形象地解释了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

于是,他四寻找妻的下落,想把妻找回来,重归于好。

虽然这两条法律过于笼统,但毕竟有了一个原则。

五十年以前在英国发生的一起纠纷可以说是捕鲸业这纠纷中的一个范例。

赫斯金援引的例是这样的:

也不以前有没有人拴住过它,只要现在它没和其他的船连在一起,那它就是我们所谓的“无主鲸”

那,你我呢?究竟是有主鲸还是无主鲸,还是又是有主鲸又是无主鲸呢?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国来说,一四九二年哥布发现洲之前,洲是一条无主鲸。

这个所有法律的基石的心就是:所有权问题。

被告的律师赫斯金引用了一个通案的案例来说服了法官,驳倒了原告。

我觉着还应该再有一句话,那就是: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在相当程度上拥有了法律。

双方把官司打到公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死鲸、工、武和小艇。

可由于大鲸的拼死顽抗,导致了他们的危险,使他们不得不放弃了大鲸、标枪、绳索乃至小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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