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头及巷尾围堵,使原八米八宽由西向东之单行巷道,成为官邸人士专用之停车场所,显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进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板墙、铁门,系建筑物之“杂项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种…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物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积、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处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的时候,正值台北市市长选举,这么重大而又火爆的新闻,自然引起市长候选人陈水扁的注意,并积极切入插花,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美伦到监察院陈情时,陈水扁便展开行动了,当天《联合晚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国民党政权是长期利益和特权的结合,李登辉官邸占用巷道,他只要选上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归还民众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时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针对李登辉“总统”占用巷道一事,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水扁昨表示,国民党政权长期与特权结合,只要他当选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索回土地归还给民众使用。
在这样斩钉截铁、信誓旦旦的政见保证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陈水扁,并且投票让他当选,结果呢,却迟迟没了下文,直到林美伦向监察院陈情后,监察院转问陈水扁市长,我们才得到真相和结论。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关文件:
一、林美伦“纠弹陈情书”
纠弹陈情书
案由:为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公然违法,强行围堵三条巷道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辱及全体“国人”请钧院对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纠弹,以立法纪,以肃官箴。
说明:
一、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三条巷道,系既成道路,属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叶遭强行围堵巷头巷尾,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