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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权利(2/7)

制作上面那个标语的人(姑且假定是男人,也姑且假定标语中所指的“暴”正是胡丽先生所说的只暴了肩背或者)是不是有上述的三个心态呢?是可能的,但也不一定有这样的心态。我们无法找原作者来对质,所以只有就标语的文字来推敲,才能断定胡先生所下的结论是否正确。

这个逻辑三个心态:第一,女人的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她之受到暴就如同一个人门淋了雨一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行文至此,对这个标语的文字已作了一字不漏的检查。结论是:看不有胡丽先生所批判的心态。讨论至此,本可结束了。然而,胡丽先生大文中还提到“天赋神权”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包在标语之中,由于胡先生对此

如果真要这样暗示,那么第二个短句就应该改为“腥膻四溢”、“令人掩鼻”、“难以目”或者“招蝇引蛆”才合适(因为我们一般总是把蝇蛆和肮脏的东西联想在一起的)。

这个短句重要的是“自取”和“辱”三个字。先看“辱”字吧。标语的制作者以“辱”字表达了他的立场。他认为女人衣着暴,使男人产生冲动,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时,这行为是对女人的“侮辱”换一句话说,他直接地表示了对妇女的尊重,间接地表示了对施暴者的谴责。试想,有人忽然被雨淋了,会说“今日为天公所辱”的话来吗?当然不会。

且让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标语:“穿着暴,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意思就是说,一个女人肩背或,使男人产生的冲动,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创造这个标语的人认为在这情况之下,错的是女人——她不应该引起男人的冲动。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标语是否有“女人的是肮脏的…不敢正视女人的肌肤”这么一个命题吧。

那么短句中“自取”两个字又表达了什么意思呢?我个人觉得,从字面看来,并不费解,只说明这“辱”是自己招引来的,以与“衣着蓄”而受辱的情况有所区别。胡丽先生的大文中也说得很明白,她肩和白皙无瑕的背,是为了“取悦”男人,无疑是一招引。这辱,便是这招引可能导致的后果之一。

我们再看看标语的最后一个短句——自取其辱——是不是包“男人有‘攻击’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人是自然现象”和“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她之受暴这是天意”等等意思在内。

这是什么狗逻辑?

“穿着暴”所陈述的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引了“招蜂引蝶”的后果。我们都知,绝大多数的植都生有丽而且暴的生官,也就是我们称之为“”的东西。丽之,暴之,其目的在招蜂引蝶,以达到其受、结实、繁衍族的目的。见到植官略微蔽而不彰的,我们便要大惊小怪,讥之为无果了。这个标语的前两个短句;是将植喻动,把比作女人,把男人比作被引而来的蜂和蝴蝶罢了。蝴蝶和蜂所的是丽而新鲜的朵,对质量差一的,比如说曾经风雨蹂躏的残败絮,一般是不会去顾盼的,遑论肮脏的呢!鲜盛开,有蜂与蝶翩然来仪,又怎么能把这两个短句解释成“不敢正视女人的肌肤”呢?

再说,如果那位标语制作者对施暴与被暴完全无动于衷,抱着午睡醒来观中公踩母的那态度,这句短句就应该改为“得其所哉”之类的话。至于他要是认为女人是次等动,活该受暴,那么短句就应该改为“自作自受”标语却并非如此。相反的,从这个“辱”字引申开来,我们可以说标语作者为被暴的妇女不明文地保留了控诉权。因为受辱之后,自然有权利对那只过度乐观地估计了招引者心意的蝴蝶提控诉,以便把他关起来。刑法第二二一条规定:妇女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男女平等论的理智拥护者,我建议把该条款中的“妇女”两字删去。)

由于胡先生所提的这两个结论,问题比较多,所以要一个个问题来讨论。

胡先生对一个现于电视台的标语提了相当猛烈的批判,我把其中最关键的一段抄录于后,以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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