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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自我之睿智认清个人之灵魂基于法与非法之归宿,必须全力关注于法之获得。”即使在这里,《
法典》也与自然法一样,法与善业成为同义词,但是它基于以悟
难以理解的
回转世这一
,两者是不同的。从另一个方面说,这并非诉诸人的理
的方法,而是一
因果报应的恫吓,比起罗
法的基本理念,也许可以说是对人
更缺少信任的法理念。
“人因行为之过错于来世变成草树,因语言之过错变成鸟兽,因
神之过错投胎低级
姓之家。”
,罗
法犹如在空中浮游的几何学式的建筑
,将它的影
清晰地投
在明亮的地面上。当他对这个不可动摇地站立在现在自己所学的近代实定法背后的
影
到厌倦时,偶尔想从明治时期的日本如此忠实的继承法的压迫中摆脱
来,把目光投向亚洲其他广阔的古老法制世界也是很自然的。
诉讼法本来是枯燥无味的,但本多被这
法典独特的生动丰富的语言形象所
引,一直埋
读下去。例如在论述国王通过审理判断事实的正确与否时,将其比喻为“犹如猎人顺着血迹寻找到受伤的鹿的窝”;又如在列举国王义务时,比喻为“如同因陀罗在四月的雨季降下丰富的雨
”表示应该让国民沐浴恩惠。本多终于看到最后一章,觉得那文字既像法律规定又似格言。

法典约在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之间陆续编成,是印度古代法典的集大成,在印度教徒中至今仍然保持着法律的效力。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形成一个包括宗族、习俗、
德、法在内的庞大
系,从宇宙起源直至盗窃罪、遗产继承的规定,详细之极。这个亚洲的浑沌世界与基督教中世纪自然法学那
以井然有序的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的观照所构筑的
系实际上形成鲜明的对照。
本多不想对这个问题刨
问底地继续思考,以免坠人古代思想的黑暗
渊。不过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虽然应该站在制定法的一边,却又无法从对现在实定法的怀疑和痛苦中完全摆脱
来,因此他发现,在现在实定法烦琐的黑框重影中,必须经常辽阔地眺望自然法的神学理
以及《
法典》的
本思想中那澄明的蓝天或者繁星闪烁的夜空。
“人以
神接受
神之结果,以语言接受语言之结果,以
接受行为之结果。”
“行为生于
、语言、意志,也产生善恶的结果。”
“
神与
在现世相
,有善、中、恶三
之别。”
本多埋
读书,忘记了时间,该上床休息了。他担心由于睡眠不足,明天一副倦容和清显一起陪同外宾看戏,那就有失
统了。
法律学实在是一门不可思议的学问!它既是一张连日常细末行为都无一遗漏地包罗
去的网
极细的法网,同时又是一张网
大的大网,甚至可以把自古以来运行的星辰和太
统统网罗起来,如同贪得无厌的渔夫
着一网打尽的工作。
只要一想到那个令人捉摸不透的
貌朋友,他就预
到自己的青
将是多么的平淡无奇,不由得惶恐害怕。他迷迷糊糊地想起另一个同学得意扬扬告诉自己的一件事:那个同学在祗园的茶馆里,把坐垫卷起当橄榄球,和许多舞
兴
采烈地玩起来。
西方法律的断言命令归
结底是基于人的理
,而《
法典》极其
浅
地阐述以理
本无法估量的宇宙法则,即“
回”而且显得极其自然,极其合理。
“对一切生
保持语言、意志、
的三重控制,并完全控制
、嗔怒者,终成正果,即获得终极之解脱。”
但是,正如罗
法对诉讼权的规定是基于反近代权利概念的思想,即主张没有权利救济的地方就没有诉讼权。同样,《
法典》也有关于庄严的国王和婆罗门在法
份的规定,把诉讼权限定为欠债不还等十八
情况。
从
善书店送来的书籍中,有一本L·德隆肖翻译的《
法典》的法译本,似乎可以正确回答本多的疑问。
接着,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