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世,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国宪政的基石。正如
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
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
普遍**的概念。”又说“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追求文明与
步的民族,都应该有他们自己的正当程序,尽
他们也许并不使用‘正当程序’这个称谓…这是当今世界的任何一
司法制度须臾不可缺的东西。”
但事实上,这恰恰是捍卫一个国家法律尊严的事例,在某意义上讲,学法
的云铮甚至觉得应该为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而
呼!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不仅是实质上的公正,还要保证程序的公正,这个观念在后世正变得越来越受到文明发达国家的重视,如辛普森的案例,你甚至不可以稍微给即使是铁证“
”或加工,否则就会被彻底否定。这给执法机关一个极其好的教训。今天确实放走了一个罪恶的凶手,但却保证了法律程序的纯洁和良好运行,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减少很多甚至数以万计的无辜者被冤屈的可能。由此回想起在我们中国后世天朝,佘祥林案、聂树彬案…屡禁不止的刑讯
供,究竟冤屈了多少人,谁能知
多少?
但为什么最后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了呢?请看:“警方为了加说服力,在辛普森的袜
上滴上了被害人的血。但被
锐的德肖微茨看
了破绽,因为血
滴在袜
上和倒在袜
上是不一样的。这使得陪审团相信,如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其他的证据又有多大程度是可信的呢?…而陪审团更
一步地认为,如果国家机
都
虚作假,那就太可怕了,警方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原谅的。”从这里可以看
,辛普森有罪可以确定,但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的问题很简单,就是因为警方执法过程中
现
虚作假的情况,使审判辛普森的整个法律程序经不起质疑直至被否定…
“这有什么区别?一个人过坏事,大家都知
了,那些大人们去审了以后杀,和侠士们直接杀,这有区别吗?”南
无雨更不理解了,她发现云铮的思维有时候真的很奇怪。
看到那两个无辜被惨杀者的照片,看到辛普森面带笑容走法
,很多人的心在痛疼,在滴血,怎么会是这样,法在哪里?
云铮正:“区别大了,程序错了!”话一
,他就愣住了。因为忽然想起,法律最重程序,这是后世的原则。
云铮读大学不算认真,但他至今还记得自己的老师在课堂上说的那句话:“你们之中可能会有未来的执法者,作为你们的老师,我想请你们记住:法律程序被破坏带来的不公正,远大于错放了几个罪犯带来的危害!”(注: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James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堪称20世纪
国社会最
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
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
,利用
国社会的
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
,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
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
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许多人认为,这场全球媒
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TrialoftheCentury),无疑是对
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
。但事实上,这恰恰是
国法律
神的
大胜利。…本注解不影
也只能由朝廷审判过后才能杀掉。”
曾经在国炒得沸沸扬扬的“辛普森杀妻案”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为结局,使很多**为愤慨和困惑,
看着这个用凶残手段砍杀两个无辜者的“凶手”面带微笑,大摇大摆走
法
,不禁想问:人世间还有天理吗?还有公
吗?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终
法学教授艾
?德肖微茨也认为“世上没有一个法官会认为辛普森是无辜的。公诉方的证据也足够让陪审团判他有罪。”
后世国联
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它虽然是
国宪法中最难理解的
分,却又被认为是
国法律的本质所在;它虽然引起了前所未有的论争,对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却在上诉到联
最
法院的案件中有40%与正当法律程序有关,在联
最
法院适用于各个案件的次数远远超过
国宪法其它条款的规定,而成为
国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宪法保障。
就好比某人杀了自己的妻,只要这件事情被查
来发现属实,那么不论是在中国任何朝代,都足够就此给此人定案。但同样的案件曾经发生在
国,结果却全然不同。
但云铮发现,在现在的大魏,这个观估计很难得到人们认可:中国从来都是一个人治国度,几千年的文治传统太过
大,法制和法治的路,太遥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