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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章上庸的蓝天(2/3)

自然里面显然存在着竞争。万类相互竞争也是自然,因此法律并不禁止竞争。但我们是人就要“以人为本”如果竞争的结果是人受损,饿死冻死,那就违法。人类之间的竞争,不是野兽之间的竞争,任何势一方,都必须给弱势一方以最低生活路。

左慈为教左派教主“总咨政”教务和辅政、外、宣传。

杨华自任太守,大将军,教“左派”太上教主。

冯菁任“总巡案”主立法,以及监察。

乔玄已自愿加,任“主簿”文书及账目。

由于执政以家思想为指导,立法又别心裁,因此杨华把上庸政权自封为“大汉国上庸特别行政区政府。”这个政府有一定的政教合一味

良任“知府”主行政,以及司法(在古代只能二者合一)。

杨华只是制定了大纲,一些细节由喜这事的冯菁去完善。

因此,杨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粮、房产价格保护法”以使民众不因恶意竞争和恶意炒作而影响基本生活。

杨华主张,法律不能太多,但要有可推导,执简驭繁。这与家的观是一致的。什么叫可推导?比如说“杀人者死”就应该推导“杀女人也死”而不是“杀妻不必死”那样一来刘安之就溜不掉了。

魏延为前将军,军事。

另外,由于冯菁向杨华讲了徐庶关于“儒”和“侠”的观,也引起杨华度重视。“儒”和“侠”之所以一直存在,也是人类社会自然发生的。因此,决不能支持什么“儒以文法,侠以武犯禁”之类的观,而要加以引导。为此,他特别制定了“言论宣传法”、“正当防卫法”、“正当复仇法”、“行侠仗义法”等特殊法律。

谡在外理山寨。

“行侠仗义法”规定了非相人员帮助弱势受害人行滞后反击的界限。规定“行侠仗义”行为所帮助之人必须属于弱势群,并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可收取生活费,或从事后缴获当中取得补偿。同时提倡行侠仗义的“侠客”要经过正义、法律知识、手三方面的考试而领取“行侠探案许可证”以成为“白武林”否则视为黑

“正当复仇法”规定了对于不法侵害的滞后反击界限,如果报案之后,官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侦破chu理,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侦破和反击。只要事后提得证据,便属于正当复仇。但恃凌弱者不在此例。

徐庶为“总军师”主参谋及人事。

“言论宣传法”规定基本言论自由,宣传言论不可失实。

换粮,双方互利互惠。

杨华把一切法律的基本神定为“法自然”“以人为本”一切违背自然的事情,一般都是违法。比如人之自然为求生,杀人放火,践踏生命,则不自然;人之自然为生产劳作而自给自足,坑蒙拐骗,抢劫偷盗则不自然;人之自然为两情相悦,相亲相近,那么包办婚姻,*拐卖都不自然。

杨华对张鲁为何有那么多的粮到兴趣,曾特地访问了张鲁的施政领地汉中。自然得到了张鲁的情接待。杨华发现,张鲁的五斗米教与左慈一派的基本政见相同,都是主张“无为而治”和“法自然”家十分注重休养民力,所以张鲁治下,民富粮丰,仓廪充实。张鲁政权是下唯一幸存的政教合一的割据势力,张鲁本人就是五斗米教的教主。这实在是不可多得的研究样板。除军事稍逊之外,杨华对张鲁的内政能力十分佩服,换言之,家思想对于指导当前国家内政是大有裨益的。

于是,杨华从汉中回来就找左慈商议,以家思想制定各项基本法律。汉代法律本来就比较简洁。杨华也不主张像现代那样制定无穷无尽的法律。为此,他还和冯菁有过争论,他说:“现代的法律详尽得很,而且越来越多。大学四年也只能学个,所有的书籍加起来,比这个时代所学的四书五经要多十倍,而这时代每个县城审案的人只有一个县官,他除了审案还得忙别的事,谁有那闲工夫去啃那些一辈啃不完的书本?再说,现代法律是靠一个庞大的上层建筑在支撑,民间也有一大帮律师专此事,凭古代的经济条件,怎么养得起这么多吃闲饭的人?因此,把现代法律概念搬到古代是完全不现实的!”

“正当防卫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当场反击加于自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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