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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私铸汉国货币者,将依据与各国的盟约保护贸易条款,派员专门打击,他国朝廷所属机构私铸者,其国将受到汉国军队的攻击。
国家货币钱庄的借贷业务开展以后,领地、燕地商业、手工作坊如雨后
笋般纷纷发芽,不断发展壮大,为日后商业、手工业的腾飞提供了翅膀。
严禁私人拥有金、银、铜原料和铜成品,国家货币钱庄
价回收。
暂不对非国内居民开展借贷业务,待时机成熟时再行修改国家货币金
法。
为了确保货币的永久
通,《国家货币金
法》对私铸货币可谓打击甚严。
暂不开展其它钱庄设立业务,待时机成熟,再行修改国家货币金
法。
新的金、银、铜币铸造得非常小巧
,大小一般,圆形,图案不同,两面均有图案,由于铸造时里面都加
了一定比列的
金属,所以币面均比较
,不易磨损,上面还有汉国金、银、铜币的字样。
《国家货币金
法》颁布的同时,
接着发布了限期到各地国家货币钱庄新旧币兑换的公告,规定逾期不兑换者,旧币作废,不再
通,并指导
地规定了
分主要粮
、布匹的新币的价格。
庄不得私自超额、超批次铸造。
兑换开始以后,民众普遍对新币比较喜
,小巧易于携带,而且保值。这次新旧币兑换,比照旧币的粮
、布匹价格,民众普遍受惠,因此兑换踊跃。
国家货币钱庄设货币
通监督司,专责稽查私铸货币事。
《国家货币金
法》还规定了借贷利率的上下限,对借贷者需提供的有关手续和程序
行了说明,并规定了对到期还不上本息者的
罚:到期不还本息者,不论原因,由当地政权监
劳作,直至抵
其本息为止,本人因自
原因死亡的,由其长
替
,所欠本息由内府代
,
从赋税分成中逐年扣除,再
给内府。
国家货币钱庄在县以上城市中普遍建立了分支机构,因此在规定的期限里,所有的民众都兑换
了手里的旧币,至此新的金、银、铜币正式开始发挥货币作用,并历久不衰,彻底结束了货币混
、多币
通的局面,稳定了民众的生活,促
了农工商各业的良
发展。
金、银、铜矿属国家所有,严禁私自开采,严禁金、银、铜
易,手工作坊所用金、银、铜原料,内府商号备据
售,严禁转作他用和转售。
律法中对私铸货币专条陈列,规定将依据刑法中的有关条款,
罚如下;诸私铸货币者,将
以极刑(死刑),家财充公,父母妻
女
放边荒,作
已备未铸者,将
以极刑(死刑),家财充公,妻
女
放边荒,作
未备者,将
以极刑(死刑)。若磨错成币令薄小,取金银铜求利者,徒十年,家财充公。
通假币不上
者,徒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