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之盟,于时诸侯辑睦,王室无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国,以渎大典,故贬称“王人”是依礼不合,故据法贬之。《春秋》王臣与诸侯会盟,凡十有馀事,讥与不讥,皆从此例。
郑伯乞盟。新服未与会,故不序列,别言乞盟。○与音预,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
○正义曰:郑伯往年使子华听命,心犹未服。齐桓拒子华之请,故今始服从。齐桓以其新服,尚未与之会,故不序列,而别言乞盟。止言乞盟,不知与盟以否?传称:“郑伯乞盟,请服也。”既言“请服”义无不受。当是既盟之后,而别与之盟。诸言乞师,皆乞得其师,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见,不复别言盟耳。
夏,狄伐晋。
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庙,周公庙。致者,致新死之主于庙,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与杀,不薨于寝,于礼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历三禘,今果行之,嫌异常,故书之。○大音泰。杀音试。
[疏]注“禘三”至“书之”
○正义曰:《释天》云:“禘,大祭也。”言其大于四时之祭,故为三年大祭之名。言每积三年而一为此祭也。大庙,庙之大者,故为周公庙。《释例》曰:“三年丧毕,致新死之主以进于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于是乃大祭于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禘。”是说致者,致新死之主于庙,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姜也。哀姜薨已多年,非复新死,而于今始致者,传发凡例:“夫人不薨于寝则不致”哀姜例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丧毕之日,不作禘祭之礼以致之。既不为哀姜作丧毕禘祭,其禘自从闵公数之,二年除闵丧为禘,至五年复禘,今八年复禘,姜死以来已历三禘,今因禘祭,果复行之。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为夫人禘祭。因禘而致夫人,嫌其异于常礼,故史官书之。若其不致夫人,则此禘得常不书。为“用致夫人”而书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实以前年闰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传】八年,春,盟于洮,谋王室也。郑伯乞盟,请服也。襄王定位而后发丧。(王人会洮,还而后王位定。)
晋里克帅师,梁由靡御,虢射为右,以败狄于采桑。传言前年事也。平阳北屈县西南有采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无耻。从之,必大克。”不耻走,故可逐。里克曰:“惧之而已,无速众狄。”恐怨深而群党来报。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晋,报采桑之役也。复期月。明期年之言验。
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寝,小寝。同,同盟。将葬,又不以殡过庙。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祔姑。今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
○正义曰:夫人薨葬之礼,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说致之礼,加以薨寝、殡庙,而不言反哭者,盖以致于庙者终始成,其尊死生之礼毕。不薨于寝,死不得其所也。不殡于庙,葬之不以礼也。死葬非礼,则先神耻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为书葬以否,假使不书,其葬夫人之礼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讥,非为死者之有失,虽不反哭,亦得致之,故于此不言反哭也。
○注“寝小”至“致也”
○正义曰:《丧大记》云:“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寝。”既言“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必不得死于君之路寝,言“夫人卒于路寝”谓卒于夫人之大寝,对君路寝为小,故云“小寝”也。同者,同盟之国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士丧礼》“朝而遂葬”与《记》正同,知周法不殡于庙。而此传及襄四年皆云“不殡于庙”以为失礼,知其将葬之时,不以殡过庙耳。殡过庙者,将葬之时,从殡宫出,告庙乃葬,非是殡尸于庙中也。据经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殡于庙者,以元年十二月丧,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则殡于寝也,既殡于寝,自然葬当朝庙,故据葬文亦知殡庙。唯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