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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昭五年尽六年(9/10)

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诗·颂》。言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刑,法也。

[疏]“诗曰”至“四方”

○正义曰:《周颂·我将》之篇,祀文王之乐歌也。杜言“文王以德为仪式。刑,法也”则仪、式、刑三者,皆为法也。言以德为仪式法者,是文王之德也。由其以德为法,故能日日有安靖四方之功也。服虔云:“仪、善;式、用;刑,法;靖,谋也。言善用法文王之德,日日谋安四方。”此解于文便于杜也。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大雅》。言文王作仪法,为天下所信。

[疏]“又曰”至“作孚”

○正义曰:《大雅·文王》之篇也。服虔云:“仪,善也。刑,法也。善用法者,文王也。言文王善用其法,故能为万国所信也。”亦便于杜。

如是,何辟之有?言《诗》唯以德与信,不以刑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以刑书为徵。

[疏]“民知”至“于书”

○正义曰:端谓本也。今铸鼎示民,则民知争罪之本,在于刑书矣。制礼以为民则,作书以防民罪。违礼之愆,非刑书所禁,故民将弃礼而取徵验于书也。刑书无违礼之罪,民必弃礼而不用矣。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末,喻小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

[疏]“终子”至“败乎”

○正义曰: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传文,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于天下,悬示兆民,秦、汉以来,莫之能革。以今观之,不可一日而无律也,为当吏不及古,民伪于昔。为是圣人作法,不能经远。古今之政,何以异乎?斯有旨矣。古者分地建国,作邑命家,诸侯则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孙不绝,皆知国为我土,众实我民,自有爱吝之心,不生残贼之意。故得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不须豫以告民,自令常怀怖惧,故仲尼、叔向所以讥其铸刑书也。秦、汉以来,天下为一,长吏以时迁代,其民非复已有。懦弱则为殿负,彊猛则为称职。且疆域阔远,户口滋多,大郡竟馀千里,上县数以万计。豪横者陵蹈邦邑,桀健者雄张闾里。故汉世酷吏,专任刑诛。或乃肆情好杀,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已,以表难测之知。至有积骸满阱,流血丹野,郅都被“苍鹰”之号,延年受“屠伯”之名。若复信其杀伐,任其纵舍,必将喜怒变常,爱憎改竟,不得不作法以齐之,宣众以令之。所犯当条,则断之以律;疑不能决,则谳之上府。故得万民以察,天下以治。圣人制法,非不善也,古不可施于今。今人所作,非能圣也,足以周于用,所谓“观民设教,遭时制宜”谓此道也。

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复,报也。

[疏]“若吾子之言”

○正义曰:若,如也。诚如吾子之言也。

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以见箴戒为惠。

[疏]“吾以救世也”

○正义曰:当时郑国大夫邑长,盖有断狱不平,轻重失中,故作此书以令之,所以救当世。

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心星也。周五月昏见。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刑器,鼎也。藏争辟焉。火如象之,不火何为?”象,类也。同气相求,火未出而用火,相感而致灾。

[疏]注“象类”至“致灾”

○正义曰:作刑书以示民,教民使争罪,故谓之“争辟”火出而象之,象,类也。谓以类相感而致灾也。“同气相求”《易·文言》文也。《周礼·司爟》云:“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郑玄云:“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是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今郑火未出,而用火以铸鼎,及火星出,则相感以致灾。服虔云:“铸鼎藏争辟,故今出火与五行之火争明,故为灾;在器,故称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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