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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四十九(3/10)

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正统九年,命侍郎参赞军务。十年,设镇抚。天顺元年罢。成化十二年复设。嘉靖三十年,加兼理军务。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正统十四年,以苗乱置总督,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成化八年罢。十一年复设。正德二年又罢。五年又复设。嘉靖四十二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湖北、川东等处提督军务。

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天启元年设。崇祯二年罢。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十六年,又增设安、太、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天启二年后,或置或罢。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之。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赞事。万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初设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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