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制度,斟酌损益的条款,极其细致完备,让子孙遵守。
群臣稍有更改的意见,就以变乱祖制治罪。
而后来又生出弊端,是由于人们不懂法律,胡乱理解律令纲要,不能依真伪变化而按寅情处理。
于是根据律令而建立案例,又根据案例推衍案例,案例越多而积弊越多,以致无穷。
起初皇帝下诏朝廷内外御史官,以讲读一条律令来考核有关官吏。
那些不能讲清楚的官吏按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希望人人都懂得律令的意思。
可是沿袭久了,就被当作一种空泛的形式。
由此奸吏枉法,任意减轻加重。
至于法律条文的设立,有的取自皇上裁决、临时处治,有的因罪在八议之内不能擅自提审、有的因一切疑案罪名难定、以及法律没有正式条文适用者,并不是说朝延可以任意决定人的生死。
而英宗、宪宗以后,上面的慎重怜恤之心衰微,密探之风炽盛。
巨奸大恶,案如山积,祇要圣旨从宫中下达,就放纵不追问;有的人本来没有该死的罪,只要一张纸条便会被关进钦犯监狱,祸害特别惨烈。
因此综观明代刑法概况,而以厂、卫终结。
东厂特务的姓名,列传部分记载不全,列在此处,以备考查。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律令。
昊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球,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
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就会借机谋私作弊,这不符合法律的意旨。
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无没有受刑的臣民。
诸位悉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裁择。”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坐,与他们随便讲论律文要义。
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
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除了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携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解释其意义,颁发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
太祖翻阅此书,兴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过错了。”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
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们互相隐瞒的法律,六年夏,刊印《律令宪纲》,颁发给各部门。
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
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庶下,亲自加以裁夺。
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道:“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
篇目完全以《唐律》为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
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律三十六条,根据需要制定律文三十一条,采撷《唐律》作为补遗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
有的增补,有的删削,有的沿袭旧制,务求轻重合宜。”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十三条。
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绦。
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
请求将律绦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改《名例律》,放在篇首。
总共三十卷,四百六十绦。
《名例》一卷,四十七条。
《吏律》二卷,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
《户律》七卷,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廛五条。
《礼律》二卷,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
《兵律》五卷,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津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
《刑律》十一卷,盗贼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脏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
《工律》二卷,营造九条,河防四条。
绘制五刑之图两类。
第一类五种: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笞打十卞到五十下;每十下为一等相加减。
杖刑五等,杖打六十下到一百下;每十下为一等相加减。
徒刑五等,罚苦役一年杖打六十下,一年半杖打七十下,二年杖打八十下,二年半杖打九十下,三年杖打一百下;每打十下及罚苦役半年为一等相加碱。
流刑三等,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都杖打一百下;每五百里为一等相加减。
死刑两种,绞和斩。
五刑之外,徒刑有总徒四年,遇惯例碱刑一年的,有准徒五年,判斩、绞、杂犯减等的。
流刑的处理有安置,有迁徙,离乡一千里的,杖打一百下,准徒二年,有迁出长城外为民,罪行严重的称为充军。
充军之刑,明初只有去边境屯田。
后定下制度,分为极边、畑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几等。
充军有终身,有永远二等。
两种死刑绞、斩之外,有凌迟,用来处决大逆不道的那几种罪犯。
充军和凌迟,不在五刑正例中,所以刑图不列。
凡是服徒、流之罪而重犯者,流放刑徒归原发配处所,依工户、乐户留住法处罚。
三种流放刑徒都判处杖刑一百下,拘役三年。
拘役,指流放刑徒当初只是安置边荒居住,现在加罚苦役,即唐、宋所说的加役流。
服徒罪者重犯,归原服役处所,依所犯之罪判决杖数和年限,服苦役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类刑图有七种刑具:笞,杖,讯杖,枷,扭,索和镰铐。
笞具,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
杖具,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碱如同笞具之敷。
笞、杖都以荆条制作,都打臀部。
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用荆绦制作,打臀部和大腿。
笞、杖和讯杖,都长三尺五寸,用官府下达的式样校核,不准用皮筋粘附东西或装上钉子。
枷,从十五斤到二十五斤,将长短轻重的数值刻在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