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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十九(6/10)

帝驾临午门,告谕群臣说:“朕效法古人治国,修明礼制来引导人民,制定法律来约束凶顽,刊印焉法令。

施行已久,触犯刑律的人仍然很多,所以写作《大诰》昭示下民,使他们明白趋向吉利避免凶祸的办法。

古人把刑律称为祥刑,难道不是希望百姓都生息在天地之间吗!然而法律掌握在主管官员手襄,并不是所有百姓都知道,所以朕下令刑官将《大诰》条目中重要的部分摘出,附载于法律之后。

凡是张榜的告示禁令一律废除,除了谋逆罪及《律诰》载列的全部罪行以外,那些大小杂罪,一律依赎罪条例判处。

现编排成书,刊发于朝廷内外,使天下人都知道应该遵守的法规。”《大诰》之作,是因为太祖忧虑百姓习惯于元朝旧俗,徇私害公,暴戾日日滋长。

十八年,采集官吏和平民过失犯罪,一条绦列出,修成《大诰》。

其条目有十条:包揽他人赋税以代纳渔利,经中人交付钱财以暂保安稳,将田粮诡寄别处瞒税,遍读经书而不懂事务,将田地分派到他人名下或荒弃田地,凭执法之便干坏事,伪造通行证偷盗军需,黥面刺字的囚徒潜逃在外,官吏长途押解罪犯受贿宽纵囚犯,天下士大夫不为人君效劳。

其罪严重的抄家没收财产。

第二年又颁布《大诰》的《续编》、《三编》,都颁发到学宫以教育士子,每里指派塾师授课。

手中有《大诰》的罪囚,其罪灭等。

那时候,天下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星帝的达十九万余人,太祖都赐给钱钞,然后遣返回乡。

自从《大明律》和《大诰》出台,《大诰》所载的严厉法令不曾轻易使用过。

此后犯罪的人都援引《大诰》以减轻罪等,也不管手中有没有《大诰》了。

明太祖制定律令,开始于昊元年,改定在洪武六年,整饬规范在二十二年,到三十年纔颁布告示天下,费时久而考虑精,一代法律纔建立起来。

朝廷内外判案,一律以三十年所颁行的为标准。

洪武元年的律令,有的不载于律文,而详备记载在法令中,司法官可以援引为证,请示皇上然后予以施行。

凡是违反律令的都处以笞刑,有专门圣旨临时断罪,律令不载的情况,不在此例。

主管官吏擅自引律令比附,导致判罪轻重有出入的,以故意加罪于人论处。

罪行没有正式律文,则援引可比附的条律拟定罪名,送达刑部议定,上奏皇帝。

若擅自判决,导致罪有出入者,以故意错判人罪论处。

明律和唐律相比较,大体来说明律更为简洁详实,而宽厚不如宋律。

至于其恻隐之心,散见于各条,可以举一例而类推。

如应加之罪,一定要赃物达到规定数额纔判刑。

如监守自盗,赃物达到四十贯的处绞刑。

假若祇有三十九贯九十九文,即使差一文也不判绞刑。

流放犯加刑加到流放三千里,依等级加重处罚,终究不至于一死。

而死刑犯碱至流放,从死回生,再没有绞刑、斩刑的区别。

即唐律的称加就重绦。

法律上称一日,要以一百刻计算;称年,以三百六十日计算。

如被告治疗伤者在限期内丢了人命以及各种文书传递违限,只要还有一个时刻未满,仍不得以所限的年月论罪,即唐代律例的称日以百刻条。

年老得病前犯罪,老年有病时事情败露,以年老或生病时的情况论处;幼年犯罪,事情败露于成年之时,以幼年论处。

即唐律老小残病条。

犯了死罪,只要不是十恶不赦之罪,如果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赡养,可以桌奏皇帝听从圣裁。

犯徒役流放罪人,其它的罪行可以交银子赎罪,留下来赡养父母。

就是唐律罪非十恶条。

功臣和五品以上的官员被囚在监狱里,允许叫亲人进来服侍;犯苦役戏流放罪的,听凭其亲属随行,违反此条的官员罪当受杖打。

同住的亲属有罪,可以互相包容隐瞒。

即唐律同居相容隐条。

奴婢不准告发主人。

凡是控告别人的人,告人祖父不能指其子孙作证,弟弟不为哥哥的罪行作证,妻子不为丈夫的罪行作证,奴婢不为主人的罪行作证。

文职官员的责任就在于奉行法律,犯了杖刑就不再任用。

军官犯罪至服苦役、流放,还可以靠累世功勋而被任用。

凡此种种,有的采摘自唐律,有的是另立新法制,这就是为了体察父子的亲情,确立君臣的恰当关系而权变的方法。

建文帝即位后,训谕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亲自制定的,皇祖命朕捆读,朕发觉刑罚条例常常比前代苛重。

我想刑律是治理国家混乱的法律,不是百世通行的恒法。

朕以前改定的条款,皇祖已下令施行。

可是定罪可怜可疑的,还不止于此。

律令设立大法,礼制顺乎人情,用刑罚来规范人民,不如以礼来教化人民。

现告谕天下主管官员,务必尊崇礼教,赦免罪证不足的犯人,以合于朕优抚天下的心意。”成祖下诏司法官,在审讯罪囚时,完全依照《大明律》议定,不要乱引告示的条文加重罪行。

永乐元年,制定诬告法。

成化元年,又命令审判罪犯的人一律依正式律文办事,革除所有附加条例。

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说:“《大明律》颁布后,有《会定见行律》一百零八条,不知从哪里来的。

如其《兵律》规定多支付俸禄,《刑律》骂制使以及骂主管长官条律,这些条文都刑罪轻重失常。

流传四方,误导各地官吏。

请求追查其印版,予以烧毁。”皇帝下令立即烧毁,凡依此律判罪的,以明知故犯论处。

十八年,制定要挟诈骗财物罪的律条。

弘治年间,离制定法律的时间已有一百年,执法者日渐懈弛。

五年,刑部尚书彭韶等根据鸿胪少卿李铲的请求,删定了《问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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