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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十九(7/10)

太祖说:“古时候,父子兄弟有罪不相牵连,汉沿袭秦代旧法,太苛重。”拒绝了夏恕的奏议。

有一小民,其父因被诬陷入狱,做儿子的申诉到刑部,执法官判他越级诉罪。

太祖说:“儿子为父亲申诉冤情,是出于最真的感情,不能判他的罪。”某人的儿子犯法,做父亲的行贿请求赦免,御史决定连父亲一起办罪。

太祖说:“儿子判了死罪,父亲挽救他,是人之常情。

只处理那个儿子,赦免他的父亲。”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禀告:一人殴打孕妇致死,按法律判处绞刑,他的儿子请求代父而死。

大理卿邹俊发言:“子代父死,其情可悯。

但是死去的孕妇是两条人命,犯人触犯了二死的律条,与其让罪犯活命,不如保全其无辜的儿子。”太祖诏令按邹俊所说办理。

二十年,詹徽提出:“有军人犯法,应当受杖刑,此人曾经两次犯罪而两次赦免,应一并论处前罪,判他死刑。”太祖说:“以前的罪行既然已经宽恕,又拿来审判就不孚信用了。”于是把那人杖打一顿遣发了他。

二十四年,嘉兴通判庞安抓获了贩卖私盐的人押送京城,而用这些盐奖赏抓获者。

户部官员因他违反条例规定,罚他赔偿盐交入官府,还责成他交待罪状。

庞安说:“律文是万世不变之法,而条例是一时的旨意。

如果现在依案例行事,则与律内对不是正式供职逮捕罪犯的人给予奖赏的规定不合,自相矛盾,这会在天下人面前丧失信用。”太祖认为他说得对,下诏按律文办理。

永乐二年,刑部说河间有一个小民控告自己的母亲,主事官反倒要判母亲的罪。

皇帝下诏逮捕那个儿子和主事官,判他们的刑。

三年,议定文职官与朝廷内外旗军校官军民人等凡是犯了重罪的,依法判罪,罪轻的免于判决,记下所犯的罪。

有不应侵害他人等项以及罪行严重的,临时上奏请示。

十六年,严定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

开国时,太祖严惩贪官,下诏食污受贿者不可宽赦。

又命令刑部:“受贿的官吏与行贿的人一同判罪,将犯法者全家迁移到边疆。

把此条写入律令。”时间长了执法懈弛,所以又重申命令。

二十九年,大理卿虞谦进言:“诳骗罪,律文规定应判杖刑而后流放,现在却砍下犯人脑袋挂在树上,不是诏书的旨意。”皇帝下令按律文判刑。

宣德二年,江西按察使黄翰说:“民间没有户籍的家伙,喜欢挑起诉讼,总让那些老幼残病的男女诬告平民,必得再议定有关虚言诬告的加罚的条例纔行。”于是制定老幼残病男女诬告人,罚纳款赎罪的条例。

后来孝宗时,南京有十余人犯诬告罪,按例发配长城以北为民。

而年纪超过七十岁,按法律当交银子赎罪的,另外制定律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残疾人犯,依法判罪。

按例应充军入哨卡、长城外为民的,仍旧依法遣送。

如果年纪八十岁以上或病重,又判处永远戍边的,则将其子孙发遣出去,罪不到充军起初制度规定,凡是贪脏枉法的官吏,不分人在南方或北方,全部发配到北方边防卫所充军。

正统五年,行在所三法司共同上奏:“洪武年问制定法律时,钱贵物贱,所以枉法贪脏达到百二十贯的贪官污吏,免于绞刑而充军。

现在钱贱物贵,假若以财物折算钱达到一百二十贯枉法贪脏,全部发配充军,轻重就失调了。

今后接受枉法贪脏按法律该处绞刑的文职官吏,折合脏钱在八百贯以上者,全部发配北方边防卫所充军。

受贿数量不及前者的,按现行律例发落。”皇帝听从了三法司的意见。

八年,大理寺奏:“法律规定盗窃抢劫者初犯在右臂上刺字,再犯在左臂上刺字,三犯处绞刑。

现在盗窃抢劫犯遇赦后再次犯罪的,都以初犯判罪,有的仍在右臂上刺字,有的不刺,请求定一个常例。”奏章下达给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法司讨论,讨论结果:右臂刺字遇赦再犯者刺左臂,左臂刺字遇赦又犯者不再刺,立为罪案。

遇赦后第三次犯罪处绞刑。

皇帝说:“犯盗窃抢劫罪已经刺字,遇赦再犯者依常例定罪,不再考虑其曾遇赦,仍旧将前后所犯的罪行一一记录,察报给朕。”后来意宗时,都御史李秉援引旧例奏请革除此条。

不久南京大盗王阿童五次犯罪均遇赦免。

皇帝听说后,下韶仍然以遇赦前后总共祇能犯三次为绦令。

到神宗时,又讨论奏议请求改遣的意见。

十二年,根据知县陈敏政的建议,民间有人把后妻带来的其前夫之女娶为儿媳妇,或者把抛带来的其前夫的儿子招为女婿,一律依照同父异母姊妹关系的律条,减等判决。

成化元年,辽东巡抚滕照说:“《大明律》乃是一代既定大法,而判决武臣独独舍去法律而用条例,武臣愈加放荡不检点。

请求全都用律判案。”皇帝下诏采纳此说。

被罢官降级的武臣,口吐恶言,诽谤讥刺。

主管官吏胆小怕事,又上奏革除这条法令。

十九年,制定盗窃犯三次处绞刑的律例。

司法官以“南京有个人盗窃抢劫犯罪满三次,总计赃物达到一百贯钱,判死刑。

其罪行虽属杂犯,而情节严重。

三次同犯前一大罪,就是怙恶不悛之徒,难以用常例为标准处理。

那些赃物不满贯,犯苦役和流放以下罪行的,即使犯了三次,察其情节实际较轻,宜特许依常例处理”

奏议呈上,皇帝回复应允。

弘治六年,太常少卿李束阳说:“五刑之中最轻的是笞刑和杖刑,而杖的粗细有分寸,数量有多少。

现在外廷各衙门,施笞刑和杖刑往往打人致死。

纵然事情泄露,不过叫主事者因公犯罪担任原职。

用极轻的刑罚,把人置于不可复生的境地,死人多的时候数十甚至敷百个,监狱裹堆满尸体,流血涂地,令人伤心。

根据法律,官吏故意审讯常人致死的抵命,使用非法刑具的除名。

偶尔有不遵用造条的,就说是公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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