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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十九(8/10)

意思。”刑部尚书毛恺竭力为现今做法辩护,朝臣却都认为王诤说得对。

他们得到圣旨是:“买休、卖休。

本属于作奸之条,今后有犯此罪而不属奸情者,不得引用该条。

其余的按旧有律。”万历年问,左都御史昊时来申明六条律例:一、法律说平民家庭不得蓄养奴婢,应是指功臣之家皇上纔赏赐奴婢,平民该当自己承担劳苦,所以不得蓄养奴婢。

违犯此条的人都声称是雇工人而已,当初法律也没有言及士大夫之家可否蓄奴。

士大夫之家,蓄养奴婢,情势不可免去。

当命令掌管司法刑狱的官署斟酌讨论,无论官民之家,祇要签有契约拿取报酬、工作有年限的,以雇佣工人论;报酬微少、计时计月工作的,以平民论。

若拿钱财购买十五岁以下小孩,抚养时间已长,或十六岁以上少年,为其安排了配偶的,枧同其子孙论。

抚养时间不长与不曾婚配的,在平民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士大夫之家,则视为蓄养奴婢之律论处。

二、法律说伪造各衙门公章者处斩。

考虑到这是用铜铁私铸的,所以处斩。

如果祇是印章篆文,形状质地不像公章,不能称为伪造,因此又设立描摹公章充军的条例。

以后对伪造公章的人犯,如其使用木石泥蜡之类材料,祇按描摹论处,若再次犯此罪,判拟处斩。

伪造公章只用过一次,而赃款不及判苦役的,也按盗窃罪论处。

如再次犯此罪,依条例处置。

第三次犯此罪,依法律处置。

三、法律说三次犯偷窃抢劫之罪即处绞刑,因为前面已经判刑刺字了。

但是赃物有多少之分,论罪也有轻重之别。

以后凡遇犯偷抢案的,三次犯罪都在赦免前或都在赦免后,依法律判处绞刑。

有的在赦免前后犯罪共三次,均须上奏皇帝请示定夺。

审录官员附入怜悯疑难辩问的奏疏内的,一并予以重新处置。

四、强盗肆意劫财害命,按赃物论斩,决不拖延。

但其中岂无罗织罪行,诬陷仇人,乱捕人抵罪的官吏?以后务必加以详细考察。

那些脏物证据不确,难以一下子推断的,都拟定为秋后斩首。

五、法律说同谋打人,以致被害人伤重死亡,出手打人的处绞刑,其它同谋人各有处罚。

有时两三个人共同殴打一人,各人都重伤了受害者,出手的和主谋难以确定,遇到犯人在监狱里禁闭死亡,即以之抵罪。

现在恤刑官遇到人犯在家中死去,并且数午之后在家病死的,就将现押出手打人的人以怜悯宽宥处理。

,因此用病亡之躯来抵殴死之命,确实太放宽了。

以后不能一概准予抵命。

六、在京城的证据确凿的恶逆犯和强盗,即使在停刑之年也随时处决。

凶恶竟至于杀父,立即凌迟处死,还嫌不解恨。

而在外地,此类罪案反而要迁延年月,因为事情要成批上奏,不单奏一件的条例。

单奏,是火急的文书;批奏,是不急的文书。

如犯此罪的人在外地蹲监狱数年,死在监狱中,怎么能够抒解天人之愤呢!今后外地凡有这种罪犯,御史用单独文书报告到都察院,都察院和大理寺单奏皇上,判决书一到,立时处决。

死者下送府州陈尸示众。

这样可望施刑得当。

皇帝下旨刑部和大理寺斟酌讨论,二署都听从他的意见。

只是对伪造公章的,不问用什么材料制造,一律处斩。

皇帝批覆照准。

赎罪的刑律本自《虞书》,《吕刑》有死刑的赎罪法,后代都重申它。

到宋朝时,特别慎重赎罪法的使用,不属于八议之罪不考虑。

明律相当严,凡是朝廷有怜恤之意而受法律限制不能宽舒的罪人,全都放在交纳钱财赎罪的案例中,这样来补救过重的法律。

同时国家也能随时藉这种收入来帮补急用。

而充实边卫、鲎富储备、赈济灾荒和宫府颁发供应各项大的开支,往往用罪人赃款和赎罪费来供应。

所以赎罪法和历代相比,特别详细。

赎罪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法律可赎罪的,一种是按条例可赎罪的。

按法律赎罪主事官吏不敢增减数量,按条例赎罪则可以因时制宜,交款先后数量不同,这是太祖开的先例。

按照法律,在办理公事时犯笞罪的文武官员,官府按等级收取赎菲费,吏则每季度成批审决…?…次,然后各返还自己的原职,不附记过失。

如果受了杖刑以上的处罚就记下所犯的罪名,每年分类按批送达吏部和兵部,等到满九年考核,合计记录所犯杖刑的次数,对之进行撤职或升迁。

府县吏役也以此作为铨选升降的依据。

至于私罪,犯笞刑四十以下的文官和吏役,带过返任原职而不赎罪,处笞刑五十的调离使用。

军官犯杖刑以上的罪一律如实施行。

文官和吏役处罚杖刑,均开除官职不用,法律极严。

然而从洪武中期开始皇上已经三次下令,准许赎罪之法扩大到杂犯中死罪以下的人了。

三十年,皇帝命令刑部和都察院议定赎罪案例,凡是犯笞刑、杖刑的朝廷内外官吏,记过处理,犯苦役、流放、迁徙的用其薪金赎罪,犯罪三次的依法律判决。

从此法律与条例互有异同。

等到颁行《大明律》皇帝亲自作序:“杂犯死罪、苦役、流放、迁徙等刑,一律按现在制定的赎罪条例判决。”于是条例辅助法律而通行。

仁宗初即位,训谕都察院说:“交纳罚金赎罪的条令一施行,有财力的人都幸免于刑罪,应依照法律统一处理。”时间一长,此法又松弛下来。

正统年问,侍讲刘球进言:“交纳钱财赎罪不是古制,除公罪允许赎罪外,宜全部依法律判罪。”当时不能照此办理。

此后遵循太祖的先例,赎罪之法愈益推广。

所有官吏公私杂犯犯了相当于苦役以下的罪,全都任其运炭、交米等来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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