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准许赎罪减等之后发配。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进言:‘过去在天寒地冻时,审判释放轻罪犯。
现在有的囚徒滞留狱中已经一年以上,并且一月之间死在狱中的人已达九百三十多人,狱卒的狠毒令人不忍启口。
,成祖召见法司严厉责备,因而下韶:‘苦役流放以下罪犯三天以内判决遣发,应当继续拘押的重罪犯予以安恤,不要让他们冻饿而死。
’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将疑案犯人名单呈上,皇帝亲自审阅。
宣德四年十月,因值皇太子诞辰节,将杂犯死罪以下刑徒碱等处理,宽宥笞刑杖刑及戴枷上镰的罪犯。
以后,世宗、神宗有时因为灾异现象而整治刑罚,有时因皇恩浩荡而广布德泽。
寒审虽然没有近例,而先朝政治宽宏,都是值得取法的。”奏章呈上,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而早在永乐十一年十月皇帝就派遣副都御史李庆带上韶书,命令皇太子审录南京囚犯档案,让杂犯死罪以下囚徒交钱财赎罪。
宣德四年冬天,因天寒地冻,下令南北刑官将囚犯档案全部抄录上报,不分轻罪重罪。
于是皇帝对夏原吉等人说:“尧、舜之世,小民不犯法,周成王、康王之时,刑罚不用,遭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缘故。
朕德行浅薄,希望诸位尽力匡正辅佐,希望无愧于古人。”这是最明显的寒审,郑三俊也役功夫详细弄清它。
在京城以外体恤慎用刑罚会同审案之例,成化时期纔成为定制。
起初,太祖忧虑刑案实情不能上达,分别派御史林愿、石恒等清理各道囚徒,向他们颁赐救命。
宣宗晚上阅读《周官立政》:“严肃认真地对待你们的判案工作,让我王国长治久安。”慨然兴叹,认为这是立国的根本。
于是敕令三法司:“朕体会上帝珍惜生命之心,就是怜恤谨慎刑罚。
命令你们详细复核天下大案要案,而犯人远在千里之外,按次序给予判决,哪能没有冤枉无辜?”于是派员审讯记录。
正统六年四月,因为天地灾异频频发生,皇帝下令派三法司官贝详审天下疑案。
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和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各地,又令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和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案件,也赐给他们敕命。
事后评事马豫说:“臣奉敕审案,个人看见各处抓获的强盗,多是因仇人诬陷攀咬,屈打成招的,等不到详情报上来,许多人已经丧命或伤残。
从今以后,不宜听信胡乱揭发,对于真有赃物作证的,待御史、按察司会审之后,方可判刑。
若还未审讯就打死打伤囚徒,官吏不得按惯例升赏。”这一年,赦死囚以下罪犯无数。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说:“狱中囚犯应当会审,而御史和三法司的官员有时超过一年纔会审一次,囚犯多已死在狱中。
以往常派御史会同按察司详审,无罪释放的囚徒甚多。
现在不如废掉会审做法,而推行详审之制,皇上赐诏派遣按察司官员一人,专审诸案。”刑部却坚持旧制,不同意废除会审。
皇帝下令会审的制度依旧,而恢复详审制,选一名按察司官员舆巡按御史同审。
对判刑不当的下级官吏,过失误判者姑且不问罪,有关受贿徇私者依法论处。
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现象又奏请恢复正统年间的做法。
刑部讨论认为国内各方正多事,没有实行。
八年,皇帝派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分别会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员复审,向他们颁赐敕书郑重遣行。
十二年,大学士商辖说:“自从八年派官详审到现在,已经五年时间了,请求重新按会审方法办。”皇帝答应了他的请求。
到十七年,确定在北京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审。
大审之年皇帝派遣刑部和大理寺官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办案。
于是恤刑者所到之处,释放和判决遣送的人很多。
嘉靖四十三年制定获取赃物不到一百两银子,没有财产的罪人免于监督追赔。
万历四年,下令杂犯死罪的准予碱服五年苦役,及两次犯苦役刑律总共应服四年苦役的,各减刑一年,其它苦役流放罪均予减等。
这些都由恤刑官奏请确定,得以活命和保全的囚犯更多了。
当初,在正统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和员外郎陆瑜审查南、北直隶省的囚犯,犯罪的五品以下的文职人员,允许拘押审讯。
嘉靖年间制度,审录官在一省的工作完成后,将前后所奏的案子总计起来,依皇帝批准或改驳数量的多寡,对官员进行通考。
改驳数量多的听候弹劾。
所以恤刑官的权力很大,而责任也不轻。
这就是京城内外法司审录的大概情况。
凡是刑部审讯发配的罪囚,办案官员不问罪名轻重,把所有审讯的罪人按南北籍贯分类,送到山东司,呈报部堂转奏皇帝,叫做岁报。
每月把监狱襄的现监人数上奏,叫做月报。
罚做工、运炭等劳役的罪犯,每隔五天一批开具名单押送到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时分成六类一一上报。
所有法官审讯囚犯,都有成法可依,提人出来调查事实,必定要持精细批文。
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法,必须禀奏皇帝请旨,不得擅自抓捕问罪。
属于八议的案子,封好材料上奏。
民间的诉讼,如果不是通政司转达到刑部的,则刑部不得审理。
诬告者以其诬告的罪行判罪,越级上诉者笞责,擎登闻鼓冤情不实者杖责。
诬告原审判官,必须核实后纔能逮捕审讯。
至于罪囚判刑发配,有固定日期,刑具有指定种类,停刑期有固定月日,检验尸体和伤残有定法,体恤审录囚犯有定规,罪囚家财应没收充公的也有定物,只有复仇犯罪的没有明文规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进言:“按照旧制,提讯犯人,犯人所在的主管官吏必须检查精细批文,与信符上的记号相合,然后纔能发遣。
这是祖宗防微杜渐的深切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