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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七十(7/10)

仁违反制度,应当问罪。”郑存仁亦坚持自下而上的法律,说郑晓在欺骗君上。

皇帝因而下令,在外地的听命于有关部门,在京城的听命于刑部。

然而自从郑晓离职以后,民间的诉讼案件,五城的御史自己就受理了,不再遵从祖制。

洪武时期,有人告发他人谋反而经调查不符合事实,刑部提议应当抵罪。

皇帝以此事咨询秦裕伯。

秦裕伯说:“元朝时这种罪只杖责一百下,这是为了广开告发之路。”皇帝说:“奸邪之徒不抵罪,被诬陷的好人就多了。

从今以后,告人谋反而不合事实的,抵罪。”学正孙询揭发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揭发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这是诽谤嘲弄朝廷。

皇帝认为告发他人隐私非儒者所为,搁置不问。

永乐年间制定法规,诬告三四入者处以杖刑判徒役,诬告五六人者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凌迟处死,家属移徙荒蛮地区。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级到京城上诉,等事实调查出来,又往往不符,于是严格越级上诉的禁令。

下令由老人处理一乡的争讼,会同里胥进行裁决,严重的问题纔禀告官府。

但是仍然不能制止,越级上诉的越来越多。

于是用严刑重法,发配他们戍边。

宣德时规定,越级上诉案情属实的,免于问罪;不属实的,仍发配戍边。

景泰年间,越级上诉不问属实与否,一律发配长城外充军,后来不再照此办理。

登闻鼓,洪武元年设置于午门之外,由一个御史每天看守。

规定如果不是天大冤枉或机密的、重要的案件,不得击鼓,一击鼓就引见上奏皇帝。

后来将登闻鼓移到长安右门外,六科和锦衣卫轮流收擎鼓人诉状去见皇帝。

待圣旨下达,校尉领取驾帖,送呜冤者到有关部门审理,欺蒙阻碍者问罪。

龙江卫有个小吏犯错误,罚他抄写文书。

正值其母亲去世,小吏请求回家守孝,吏部尚书詹徽不允许,小吏就击鼓呜冤。

太祖狠狠责备了詹徽,让这个小吏回家守完丧。

永乐元年,有个县令因受贿判戍边,击登闻鼓陈述情况。

皇帝将此下达法司处理,此人说:确实受了贿,因为年老糊涂,希望皇上哀悯。

皇帝为其主动认罪的诚心所感动,枉法原谅了他。

宣德时,在登闻鼓旁值班的给事林富说:“有二十七个重罪犯,因奸邪抢劫要被判刑,来击鼓诉冤,亵渎扰乱,不可原谅。”皇帝回答:“设置登闻鼓,正是为了下情上达,怎么能叫亵渎扰乱?今后凡是阻碍鼓q岛冤的,问罪。”凡是有告发原审案官的,成化年间议定,须核实后,纔逮捕审问。

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指挥周恺等仗势贪污受贿行为,周恺等人于是反告王良臣。

皇帝下诏南京法司逮捕王良臣并予会审。

侍郎杨守随说:“这样做与旧规定不合。

请求从今以后,不管官吏还是军民上奏诉案,牵连别的事情,指控原审官的,立案但暂不执行0所奏之事仍叫人问讯结案,凭空说谎者问罪,原审官枉法错判者亦问罪。”皇帝将此奏议下发到三法司。

法司回禀按他说的办,皇帝采纳。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和五城兵马指挥使官,判决罪囚。

二十九年,又派锦衣卫官员参与进去。

此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将笞杖之罪在判决厅判决之后,附于案卷末,奉旨判决者于次日复命。

万历年问,刑部尚书孙丕扬说:“断案不能迅速进行,是因为文书传送的牵制而已。

审判完成之后,刑部和大理寺各立长单,刑部要送审的编号登记,次日即送大理寺。

大理审查认可后,次日即交还刑部。

谁出差错追问谁的责任,这样可望办事完满。

至于检查判决,命令御史三、六、九日按例会同进行,其余日子只会同大理寺官员,以便迅速遣送犯人。

苦役、流放以上罪犯,部、寺详加审讯。

犯笞、杖小罪的,就听任刑部官处理。”皇上下令照此实行。

所有已经审讯记录在案的囚犯,应判决者限三日以内判决,应发遣者限十日以内发遣,超过限期按天数计算笞责。

罪囚因滞留监狱而死,责罚判苦役,这是旧例。

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说:“近来狱吏苛刻,犯人不管轻罪重罪,一概加以捆绑禁闭。

案子无论新旧,动辄拖延敷月一年。

在官吏的神色意旨之下,判罪奏请还未完成,囚犯的骨骸都腐烂了。

何况偏远闭塞的州县,督察不到,奸邪凶悍的吏卒靠着监狱渔利,或克扣囚犯口粮而使之困厄,或将囚犯移到污秽臭浊的地方使其受苦,各种痛楚交加,囚犯十个没有一个活着出来。

臣看见律令记载,凡是拘捕囚犯。

老人病人必须单独囚禁,轻罪重罪分开,枷扭垫席必须按时整顿,冷酒暖匣必须按时备好,无家的囚犯发给衣服,有病的给予治疗,关押留牢有条规,判决遣放有诏令。

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宜命令臣下共同奉行。

凡是被捕已有些时日的囚犯,无论结案、未结案,还是患病、死亡的,各登录于文册,申报给长吏,按照其结案的快慢,患病死亡的多少,计算功罪而决定升降。”皇帝认为周琅谎得很对,并下令京城内外凡有用刑罚峻刻而伤人性命的官吏,即贬斥为民,即使才能和操守可观,也不得推荐使用。

凡是京城内外一切审判官,只能对死罪和盗窃抢劫重犯上刑拷问,其余罪犯只用鞭扑常刑。

酷吏常用梃棍、夹棍、脑箍、烙铁和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头,用直径一寸粗的棒子、没有去棱节的竹片打,或抽打背部、两踝致伤以上者,一律上奏请旨,罪行严重的充军。

停止行刑之月,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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