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度法,六万二千一十四。
【求气差】
视去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
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
。)余以三百四十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月
之分秒。去
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为既内之大分。
【求月所
更
】
置月之大分,与三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
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
三限辰刻。
视去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
。)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其一分以下者,涉
太浅,太
光盛,或不见
。)
各以甚小余,与日
分相减,余为带
差;以乘所
之分,满定用分而一,(月
既者,以既内分减带
差,余乘所
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
既
。)以减所
分,即日月
带
所见之分。(其
甚在昼,晨为渐
,昏为已退;
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
也。)
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
在既后,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
八分以上者,皆起正西,复正东。(此据正午地而论之。)
周率,二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秒九。
置日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为末限;皆自相乘,
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恒数,为定数。(如不及减者,覆减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
分后,
历减
历加;秋分后,
历加
历减。(
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宜加减之。)
【求日月甚宿次】
【求日定用分】
【求日去
前后定分】
置日月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望度。)以天正冬至加时黄
日度加而命之,依黄
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
甚宿度及分秒。
历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五十七。
月在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
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
八分以上,皆起正东,复正西。(此亦据正午地而论之。)
月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
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
定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分;因加既外分,为
既分;又加既内分,为
甚分;(即定余分是也。)再加既内分,为生光分;复加既外分,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
五限辰刻及分。(如月
既者,以十分并既内大分,如其法而求其定用分也。)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求月所起】
【求日分】
置甚所
日晨分,倍之,五约之,为更法;又五约之,为
法。乃置月
初末诸分,昏分以上者,减昏分;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
法,为一
。依法以次求之,即得更
之数。
【求刻差】
【求日所起】
△木星
【求月定用分】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九十秒。
置日之大分,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
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
三限辰刻也。
步五星术
置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差;依其加减去
前后分,为去
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
历,即不
;如在
历,即有
之。如
前
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
差。)为
后
历;
后
历不及减,反减之,为
前
历;即不
。
前
历不及减,反减之,为
后
历;
后
历不及减,反减之,为
前
历;即日有
之。
置日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
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为定数。(若在恒数以上者,倍恒数,以所得之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
加
减,午后
减
加;夏至后,午前
减
加,午后
加
减。
求日月带
所见分数
【求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