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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2/4)

历度法,六万二千一十四。

【求气差】

视去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余以三百四十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月之分秒。去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为既内之大分。

【求月

置月之大分,与三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三限辰刻。

视去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其一分以下者,涉太浅,太光盛,或不见。)

各以甚小余,与日分相减,余为带差;以乘所之分,满定用分而一,(月既者,以既内分减带差,余乘所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以减所分,即日月所见之分。(其甚在昼,晨为渐,昏为已退;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也。)

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在既后,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八分以上者,皆起正西,复正东。(此据正午地而论之。)

周率,二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秒九。

置日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为末限;皆自相乘,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恒数,为定数。(如不及减者,覆减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分后,历减历加;秋分后,历加历减。(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宜加减之。)

【求日月甚宿次】

【求日定用分】

【求日前后定分】

置日月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望度。)以天正冬至加时黄日度加而命之,依黄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甚宿度及分秒。

历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五十七。

月在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八分以上,皆起正东,复正西。(此亦据正午地而论之。)

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定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分;因加既外分,为既分;又加既内分,为甚分;(即定余分是也。)再加既内分,为生光分;复加既外分,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五限辰刻及分。(如月既者,以十分并既内大分,如其法而求其定用分也。)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求月所起】

【求日分】

甚所日晨分,倍之,五约之,为更法;又五约之,为法。乃置月初末诸分,昏分以上者,减昏分;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法,为一。依法以次求之,即得更之数。

【求刻差】

【求日所起】

△木星

【求月定用分】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九十秒。



置日之大分,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三限辰刻也。

步五星术

置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差;依其加减去前后分,为去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历,即不;如在历,即有之。如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差。)为历;历不及减,反减之,为历;即不历不及减,反减之,为历;历不及减,反减之,为历;即日有之。

置日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为定数。(若在恒数以上者,倍恒数,以所得之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减,午后加;夏至后,午前加,午后减。

求日月所见分数

【求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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