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民众如果行占用巷
或路边停车时,检警机关通常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移送侦办“总统”位
权重,率先违法,将导致上行下效,使法纪
然无存,因此,职司公职人员监察之柏台应翔实查证,纠弹
“总统”在内的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及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第六天(十一月二十日),林再发新闻稿指证:
…林今日上午十时至“总统”官邸,即遭林
检举违法霸
巷
会勘,原受邀请“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并未
现会场。对于“总统府”发言人士之说辞,林
痛斥其敷衍心态,林
指
:“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七巷通行数十年,五巷为‘由西向东’之单行
,七巷为‘由东向西’之单行
,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周边虽布满警卫,尚不影响民众自由通行及停车便利,但官邸警卫营
驻后,竟封闭五巷,并将七巷改为‘由西向东’单行
,同时周边巷
及湖
街一律改划黄线,甚至于阻止‘车不熄火,人不离车’暂时停靠。其执行法律显然过当,而侵害市民应有基本权益。再则,现场会勘时,五巷
、尾被围堵
,均遭铁栅门及
泥板墙堵死,其
度近二百米,
泥板墙本
即属违建,经多次要求开启铁栅门,虽参与会勘人员均未携带任何危险
品,愿意接受检查,铁栅门仍拒绝开启,市警局一再
调:“官邸并未封闭巷
,完全不让民众通行,而是民众经过时要接受检查,安全无虞者才能获得通行。’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词。台北市警察局昨(十八)日
急通过依‘
路
通
理
罚条例’同意‘总统’官邸设路障,不知系该条例哪一条规定
准?其效率也未免快得离谱,而五巷
、尾违法设置的两侧
泥板是完全固定的,铁栅门也不曾为一般善良民众开启过,这是路障吗?
本是‘彻底的霸占’整个巷
。怎么只是‘
制
通’而已?而五十一地号是长年既成巷
,过去有小吃摊、有
凉的树
供附近居民休憩,官邸如果需要变更使用,应依‘台北市现有巷
废止或改
申请办法’办理,姑不论废巷实质条件,单就法律程序而言,至少应依该办法第八条,于‘台北市现有巷
废止或改
审议委员会’审议前,即应在市政府公告栏、中正区公所、龙福里办公室及五巷八
的四个
,将申请案公开展览三十日,并将公开展览日期及地
登报周知。试问:①审议委员会有哪些成员?②何时开过审议委员会?其会议记录如何?③民众为何不曾知
张贴公告之事?④何时公告?⑤请公布登报内容。官邸应有责任举证!”
第五天(十一月十九日),林再以新闻稿详述细节:
…五十一地号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获得市府工务局建字三三一号
准案,
本于法不合,盖依其适用“台北市现有巷
废止或改
申请办法”第十条规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适用条件,均与官邸申请条件不符:①第一款中“四周计划
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系必要条件,通行数十年的五巷早于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闭。②第二款中“巷
仅供基地内原住
通行者”为必要条件,而该巷
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摊与休憩、停车之场所。③第三款中“单向
”为必要条件,而八
却是双向
。可知市府工务局适用法律显有不当,其
准是否便宜
官行事,应予追究。对于五巷
分,林
指
:官邸内现况从照片中显示,五巷南侧之旧有围墙,已遭官邸联指
拆除,五巷北侧,则设有约三米宽之门,与旧官邸相通,其将巷
合并为园区一
使用,殆无疑义,官邸诳称仅是设置路障,暂时
制通行,在三年时间内,本人多次试探通过未果,岂止是“
制”
本是“禁绝”通行:“三年”时间如果只是暂时
制,什么才算是长期?如果这
解释都能说得通,我们日常生活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实算是“路障”小市民拿“请勿停车”的活动铁架占用单位时,算不算
“本事件在在显示‘总统’官邸违法事实,纵经事后完全补救,亦不影响‘总统’率先违法之实,何况其事后补救,漏百
。为图个人之方便,牺牲百姓通行权,造成民众之大不便,其目无法纪,使台湾施行法治过程,蒙上‘国耻’
影,全
人民共
悲愤。为期疗伤止痛,本人吁请李登辉‘总统’勇于担当,为其违法事实向人民
歉,立即停止辅选,免将‘国耻’遗祸其省市长候选人,同时自我引咎辞职,警惕违法公职人员。亦为教导人民尊重法律,为示范推动法治,残留些许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