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之世,庶民涌动风习大变,民求知法成为新
。一些力图顺天应人的诸侯国便开始了向民众公布法律的尝试。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依当时纪年是周景王九年,郑国“执政”(大
相当于后来的丞相)
产首开先河,将郑国法令编成《刑书》,铸刻在大鼎之上,立于都城广场,以为郑国“常法”其时天下呼之为“铸刑书”其后三十余年,郑国又
了一个赫赫大名的掌法大夫,叫
邓析。此人与时俱
,对
产公布的法律
了若
修改,刻成大量简册在郑国发放,气势虽不如堂皇大鼎,实效无疑却是快捷了许多。其时天下呼之为“竹刑”
接着,最大的诸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鞅,将晋国掌法大夫范宣
整理的《刑书》,全文铸在了一
远远大于郑国刑鼎的大鼎上,立于广场公诸于世,天下呼为“铸刑鼎”是
秋之世公布法令的最大事件。
其一,设置法官与法吏。中央设三法官三法吏:王室一法官一法吏,丞相府一法官一法吏,御史府一法官一法吏;郡署一法官一法吏,县署一法官一法吏。各级法官法吏只听命于王室法官一人,而不受所在官署之辖,完全是后世说的“垂直领导”!法官法吏有三大职责:保
法令、
对法令、向行政官吏与民众告知并解释法令。
战国,在法家大力倡导与实践之下,公布法律已经成为天下共识。魏国变法作为战国变法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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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但李悝的《法经》刻简传世,魏国新法更是被国府着意广为传播,以
引民众迁徙
魏。其后接踵而起的各国变法,无一不是以“明法”为第一要务,法令非但公然颁布,而且要竭尽所能的使民知法,从而保障新法畅行。也就是说,战国之世不断涌现的变法狼
,事实上正逐渐摆脱久远的人治传统,正逐渐地靠近法治国家。
纠法者,纠正法令文本之错讹也。要清楚纠法之重要,便先得说说先秦法令颁布、传播的形式演变。远古夏商周之法令,只保存于官府,不对庶民公开法令内容。从保存形式说,无论是王室还是诸侯以及下辖官署,法典都与其他卷册一起保存,没有专门的官吏与专门的府库保存。其时,社会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传统习俗德来规范,法令很少,条文也极其简单,官吏容易记忆容易保存;见诸纠纷诉讼或奖赏惩罚,官吏说法令如何便是如何,庶民
本无从知之。如此状况,官吏是否贤明公正,便对执法
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实际上说,官吏完全决定着法令的内容与执法的结果。此所谓“人治”也。远古民众之所以极其推崇王
圣贤,
层原因便在于这
人治现实。
商鞅以细致缜密的制度,着重解决了明法过程中的三个关键环节的难题:其一,确保法令源文本之
准,足以永为校准之范本;其二,各级官署设置专职法官与法吏,并得修建专门藏室,保
定校准后的法令文本;其三,严厉制裁导致法令文本错讹的法官法吏。这些制度被商鞅的忠实追随者以“商君之文”的名义记载在《商君书》中,堪称中国古代惟一的《法令文本法》。
只有秦国变法,只有商鞅,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且让我们来欣赏一番这两千多年前的令人惊叹的法令文本制度!
虽则如此,然由于传播手段、路径阻等等诸般限制,要确保法令在辗转传抄
播之后仍能一如原文,实在是一件难而又难的事情!就实说,法令在民间传播中
现讹误并不打
,毕竟,民众对法令既无解释权又无执行权。这里的要害是,官府的法令文本若
现错讹,无论是官吏不意
错、疏忽忘记还是意曲解,对民以错纠错,以讹传讹,便难保不生
弊端,导致执法混
,法令之效必然大打折扣!正因了这
事实上很难避免的弊端,各国变法中的“明法”便成为最繁难琐细政务。见诸变法实践,各国变法为
准法令想
的办法很多,但都没有制度化,时间一长,好办法也变得漏
百
形同虚设。譬如,当时几个大国都沿袭了古老的“谤木”之法以为明法手段:在大
两边每隔一二里树立一
平面刨光的大木,路人若有法令疑难,或遭恶吏错告法令,都何在大木上或刻或写的
质询
举发,此谓古老的“诽谤”制;吏员定期抄录谤木上的诽谤文字,供官府逐一
置。然则,谤木过于依赖官吏的公正贤明,又无制度法令
规定其
作细节,加之战事频仍耕耘苦累庶民识字者极少等等原因,谤木实际上成了
弊百
而仅仅显示官府明法的象征
事而已。传之后世,这
谤木越立越
,越立越堂皇,以致成了玉石雕琢的“华表”历史之万
筒当真令人啼笑皆非!
其二,设置专门保存法令文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