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室”无论是王宫禁室,还是中央官署与郡县官署的禁室,都由该官署之法官管辖,其他任何官吏不得干预;禁室必须安装秘密机关式的“铤钥”放入法令的箱匣必须贴上盖有王室或官署印鉴的封条;除了制度规定的例行校核,或大臣奉诏查对法律,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得私入私开!
其三,每年一次法令校准。每年立秋,各级法官开启禁室,校准该辖区所有官署的法令抄件;各级法官禁室的法令副本,也要与王室法官禁室保存的法令正本校准一次。
其四,明确无误的文本查询制度。法官法吏须每日当值,接受行政官吏或庶民对法令文本的查询。无论是行政官吏对自己的法令抄件发生疑问,还是庶民百姓或涉法或因事需要查证法令的准确条文,法官法吏均应如实回答。每件查询均有严格备案:查询人须先行领取一支一尺六寸长的“法符”(木片或竹片,中线有预先刻好的花纹或记号,从中剖开,左片为左券,右片为右券),而后提出查询法令之名目,法官或法吏当场做答;旁边书吏将年月日时、所查法令名目以及法官之回答,同时写在法符之左右两券;经双方认可,将法符剖开,查询者执左券以为凭据,法官执右券以为凭据;法官右券必须专门装匣,用官印封存,即使身死之后,国府仍以符券之准确与否考核法官功过!
其五,法令文本但有错讹,对责任法官严厉治罪。处罚方式如下:
·法官擅入禁室启封,对法令文本“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法官当精熟法令,若忘记法令条文而影响执法,则以其所忘记的条文处罚该法官!
·吏民查询法令,若法官法吏不肯告诉,导致吏民因不知法而犯罪,则以吏民所查询之法令条文治法官之罪!
对于以上制度,商鞅明确陈述了立法理由:“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民不尽知,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置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置法官法吏以导民知,万民皆知所避就,故能自治也!”这里的核心便是,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使民众知法!法官法吏的最大职责,便是将法令明白准确地告知民众!
令吕不韦惊讶得是,彻查官文简册,在商鞅领政变法的二十余年中竟没有查出一件遗留未决的政事,更没有一件讼案呼冤书!足见商君之世,秦国新法实在是得到了雷厉风行地彻底推行,法令文本之精准,也如同巍然矗立国府的度量衡校准器一般准确无误!
然则,制度如此缜密,处罚如此严厉,商鞅之后近百年过去,秦国的法令文本还是渐渐地有了错讹,至今竟累积一百三十余处,实在令人不可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