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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国军队与刑徒一踏秦川的kou粮(2/2)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

发现的秦府鍪量容5升,正合“半斗”;可容小米750克,合当时的3斤。因此,《墨》记载士卒的第一等量“半”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所载刑徒的粮“旦半”应折合当时小米3斤,合今0。75公斤;“参”和“夕参”应折当时小米2斤,合今0。5公斤;“四”应折当时小米1。5斤,合今0。375公斤;“五”应折当时小米1。2斤,合今0。3公斤;而“六”恰好应折当时小米1斤,合今0。25公斤。因此,洛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量“半五升”的标准量,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量“六一升大半”的标准。也就是说,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国军队使用的行军锅,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粮的标准。而这两件铜鍪量的携带者则应为秦国军队的中下级官吏。他们这两件铜鍪既可自己架锅饭,也可给士卒分发粮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之。其病者,称议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土攻(功),参之;不土攻(功),以律之。

这里的“城旦”、“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称,男的称为“城旦”女的称为“舂”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度的重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生病时由主官吏酌情给予粮。女刑徒在作重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不作重力劳动时法律规定给予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不同度的劳动时,法律规定分给不同量的粮。当时的一斗为十升,半斗即五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由此可见,《墨》所载战国秦汉之际士卒每天两餐粮供应的不同数量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各刑徒每日两餐的供应数量大上是相符合的。

《仓律》篇还规定: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度的工作时,男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给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粮。这些记载为我们探究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粮的分发情况,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

斗,约1。67升。“日再”是说每天吃两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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