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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
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
洛
发现的秦府鍪量容
5升,正合“半斗”;可容小米750克,合当时的3斤。因此,《墨
》记载士卒的第一等
量“半
”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所载刑徒的
粮“旦半”应折合当时小米3斤,合今0。75公斤;“参
”和“夕参”应折当时小米2斤,合今0。5公斤;“四
”应折当时小米1。5斤,合今0。375公斤;“五
”应折当时小米1。2斤,合今0。3公斤;而“六
”恰好应折当时小米1斤,合今0。25公斤。因此,洛
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
量“半
,
五升”的标准量
,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
量“六
,
一升大半”的标准
。也就是说,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国军队使用的行军锅,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
粮的标准
。而这两件铜鍪量的携带者则应为秦国军队的中下级官吏。他们这两件铜鍪既可自己架锅
饭,也可给士卒分发粮
。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
之。其病者,称议
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
土攻(功),参
之;不
土攻(功),以律
之。
这里的“城旦”、“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称,男的称为“城旦”女的称为“舂”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
度的重
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
。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
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
,生病时由主
官吏酌情给予
粮。女刑徒在作重
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
;不作重
力劳动时
法律规定给予
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
不同
度的劳动时,
法律规定分
给不同量的
粮。当时的一斗为十升,半斗即五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由此可见,《墨
》所载战国秦汉之际士卒每天两餐粮
供应的不同数量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各
刑徒每日两餐的供应数量大
上是相符合的。
《仓律》篇还规定: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
度的工作时,男
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
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
;给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
粮。这些记载为我们探究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
粮的分发情况,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
斗,约1。67升。“日再
”是说每天吃两顿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