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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实行的是国有经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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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实行的是国有经济

gen据云梦秦简及其有关史料,shen入剖析秦国的经济基础,我们发现其国有制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不是传统理论所说的主要是地主制经济。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xing质与所谓地主阶级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需要重新定论。它还关系到商鞅变法乃至chun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中的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都需要我们去重新研究探讨。



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官僚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等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chu奔外国,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chu:“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简徭律》说:禁苑“其近田恐兽及maniuchu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chu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既an官爵等级分pei田宅,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shen死田收”《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chu,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死,儿子才能承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nu隶。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就可以说明国家是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qi、畜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可能用买卖的办法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还是被秦王婉言拒绝。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qiang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yang十二万hu”此类记载绝非个别现象,更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众。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xing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法律答问》说:“bu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bu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当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bu佐”乃乡bu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即当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基层的小吏掌guan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pei地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wuchou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chou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zhong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安排人力修缮围墙,以防niumachu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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