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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实行的是国有经济(2/5)

秦不但将大分土地授给农民耕,同时还有相当分土地由国家隶直接耕。《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仓库的官吏侵吞粮,也防止隶浪费或粮,说明隶直接耕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绝不在少数。

秦国于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才十几年,商鞅变法就开始设置重法,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简直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隶。云梦秦简也大致继承了这一基本国策,使私营工商业在变法后也没有多少发展余地。

再者,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

土地所有制占支地位,朝廷就不会对基层官吏作这样细致的农业理方面的法律约束。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还有着许多面积广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厩等。饲养着大批公家的,其中包着相当数量的耕。“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行耕评比,成绩优秀的有奖赏,成绩低劣的要罚,甚至用耕田,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保护耕,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这些去耕,如果耕减少或质减弱,都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田律还规定: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的地位。



《商君书·垦令》是变法“垦草令”的底本,其中透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简中也有反映。首先“重关市之赋”就是“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关市盘剥私商的利,从而限制其发展。《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盗珠玉关及卖于客者,上珠玉内史,内史材予购”这里严禁偷运贵重境贸易,否则大多要以“耐罪以上”可见由于关赋之重,偷运之事不少,而其严禁又必将阻碍各国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

另外,专供统治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占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广大国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着远近山岭的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广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为长池,东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规模三百余里,离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承认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同时,国家还有专门人员“牧公”游牧于若县或更大的地区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之”即游牧到哪里,有死亡,便应及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验后上缴。这国家理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区是不可能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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