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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同情ldquo;ti制nei弱者(2/2)

换句话说,一项政策是否可行,必须有通盘的考虑,有各方力量的参与,而不能凭着长官意志与政府门自我授权。而既然要现民意,自然包括“制内弱者”的意愿,因为他们首先是人,是公民,然后才是上级的下级。否则,难免会台“零上访”这样的政策,到执行时,每一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有的输掉了政治信誉,有的输掉了职业德,有的输掉了公民赖以自救的权利。

当说,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有需要解决的矛盾。它们有来自社会之间的矛盾,有来自官民之间。有矛盾不是件羞耻的事情,关键在于如何面对和理矛盾。如果非要通过制手段掩盖矛盾,搞虚乌有的“零容忍”实则是设立“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这情况,要么是权力过于自负,不愿正视他者的权利;要么是对这个世界的复杂一无所知。

脱节尤其现在“零上访”与“一票否决”政策上。一方面,宪法规定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零上访”与“一票否决”等政策却又在否定这权利的意义,并以公民不使用这宪法权利为荣。否则,上级门怎会将“零上访”视为一政绩?

应该说,转型时期的中国每个人都面临权利的贫困。除却制外弱者的不幸命运,那些不得不去执行不良指标的“制内弱者”的命运同样值得关注。事实上,就像上述基层,在制定政策的上级面前,他们是不折不扣的弱者;更不幸的是,他们常常因为“在一线坏事”而成了无人同情之弱者。

难题如何解决?恐怕还是要回到“法治政府”这一层面来。显然,法治政府不能简单理解为“政府依法治理公民与社会”其更重要的一环是“公民与社会依法治理政府”而且后者是前者的先决条件。这意味着权力门“所依何法”及“如何依法”必须接受民意的审查。

同样矛盾的是,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告到上级政府的信访,还是告到法院的打官司,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公民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利寻求自救。如果政府门可以把本辖区无人使用某宪法权利作为政绩,而且一厢情愿地以为能够实现这个目标,为什么不制定相同的政策,力争本辖区实现“零诉讼”?为什么一些政府门不以诉讼为耻,却要拼命掩盖民众的上访?既然无人相信原告与被告等待法官裁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什么上访者请求上级门主持公便要被上破坏稳定的污名?

款,我抓过人,牵过,扒过房过许许多多违法纪的事。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过分。老实说,如完全目前法律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本办不成事,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任务,必然违法。”在此,且不论政策本的目的、效果如何,以及类似乡是否有“制度上的原罪”到时下一些冲突连连的行政行为,在遵守法律与完成政治任务之间存在某脱节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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